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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任务之一,其中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是重要环节。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从早期频繁混乱的野蛮增长逐步进入了整顿与合规的发展时期。整体风险稳步下降,服务实体和满足小微企业的包容性逐渐显现。然而,作为金融技术催生的轻资产业务,在创新与合规的博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日益呈现出经营集团化、主体多元化、场景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其累积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当前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

(1)集团化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集团管理,在中国许多地方甚至海外地区设立了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甚至在海外上市,以扩大其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在集团内分离资产侧、审批侧、资本侧等业务线或子公司,实现资金、抵质押品和资产的多市场运作,通过各子市场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集团经常同时从事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p2p在线借贷等业务,甚至经营小额贷款、典当、汽车销售、房屋中介等传统业务。各业务板块通过集团内部资源共享实现多行业的协调发展。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二)主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实体包括利用原有业务渠道和客户资源快速推广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有具有一定实力的民间借贷机构,利用其原有的线下营销网络、原有的资本储备和社会资源,积极申请p2p网上贷款注册,实现线下到网上的运营转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甚至特许金融机构利用现有的风险控制和资金存管业务优势开展网上贷款业务,或者通过持股或持股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在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上设立端口销售产品。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三)营销场景复杂。在金融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力创新营销场景,在客户范围、融资项目、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突破,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门户网站、社交平台和移动终端开通网上贷款、p2p网上贷款和第三方支付端口,扩大客户范围。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创业中心甚至职业培训来储备融资项目,以满足借款人的财务需求。通过汽车销售、房地产代理、票据的场外交易等。,完成了向借款人发放信贷、承销抵押品甚至设定目标的程序,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融资项目的信贷风险。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一、缺乏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控制。对于全国各地的融资项目,尤其是高风险的p2p网上借贷和股权众筹机构,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来保证借贷前、借贷中和借贷后业务的真实性。在贷前项目的申报过程中,无法有效识别“内外勾结”行为,线下审计人员和借款人可以通过设定虚假目标骗取投资者资金。在贷款项目的审查过程中,车辆、房地产、票据等抵押物被广泛用于掩盖风险,缺乏判断业务真实性的意识。在贷后资金使用中,借款人独立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控制了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手段来验证资金的最终用途是消费、生产经营还是其他用途。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二)在监督管理上仍有“真正的空”地带。面对多代理人逐利的互联网金融,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覆盖整个业务,导致监管责任不清、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管协调不畅,并存在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机构可以利用各类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差异,发现系统真相空,并通过内部操作进行监管套利;利用不同地区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的差异,找出薄弱环节,规避监管;利用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完备性,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实施监管要求,避免本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3)外部风险传递给持牌金融机构。面对“互联网+”的发展机遇,特许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开始暴露。一方面,利用自己的网络渠道销售第三方机构的产品,包括网上贷款和众筹,被怀疑存在合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投资或持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份,设立本机构认可的融资目标,实质上承担了信用风险。此外,“侨兴债务违约”中披露的违规出具担保使得被许可人的操作风险上升为案件风险。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监管策略。面对集团化趋势和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频繁,必须从监管的顶层设计入手,加强综合监管,突出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不断优化监管质量和效率。在综合监管方面,可以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内设立网上银行稳定发展协调部,对网上金融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开展稳定性识别和系统性风险评估。在职能监管方面,根据业务属性,将金融创新纳入同一部门、同一金融服务规律的统一管理框架。在行为监管方面,根据功能属性对所有金融创新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通过引入监管沙箱,机构可以在模拟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并提供个性化指导,甚至监管标准也可以免除或修订。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针对目前多主体营利性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有必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引导其真正落实普惠金融的本质,并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颁布《金融服务产品交易法》,将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纳入法律框架,确保同质业务监管标准的一致性,规避对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建立海外信用信息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百行信用信息中心共同收集所有企业和自然人的国内外信用信息,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无死角覆盖。探索金融技术标准的部级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将联合制定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和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等标准。我们将首先在FTZ进行试点,时机成熟时,我们将在全国推广和复制,以科学的标准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安全和健康发展。

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3)建立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必然会进一步发展包括交易场景在内的金融创新,扩大市场份额。鉴于此,全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以国家监管为底线,创建更加全面、审慎、严格的行业规范。以风险防控的重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为例。一是坚持投融资主体的适当性,要求机构对所有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投融资行为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地方协会将评估和公布各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原则,实施方法是否适当,以及它们的有效性如何。二是坚持业务背景的真实性,要求机构以更加审慎的经营态度,深入审批,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融资项目、贷款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第三,坚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机构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自主设计和实施更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凝聚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张乐制图)

标题:强监管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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