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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使用一定比例新增存款用于地方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并在全国20个省(市)试行。该考核体系实施七年来,有效地鼓励了县域金融机构集中新增存款,遏制了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促进了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是,评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评估对象仅限于企业金融机构,没有覆盖存款流出的主体,评估标准不够全面,激励政策实施困难,政策效果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制度

评估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对象仅限于法人金融机构,不包括存款流出主体。县域金融机构总数较少,仅评估法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是小型金融机构,不是县域存款外流的主体。

(二)评估标准不够全面,统计口径需要细化。《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地方贷款是指发放给县内各种经济实体并在当地使用的贷款。”但是,目前的金融统计方法没有区分县外发放的贷款,而是实际上夸大了一些地方贷款。同时,近年来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信贷资金外流趋势明显。《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存款和贷款为人民币存款和人民币贷款;贷款包括扣除再贴现后的所有贷款。”事实上,随着发达国家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币贷款也在快速增长。目前只对人民币存款和贷款进行评估,外币存款和贷款未纳入评估范围,导致评估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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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标准偏高,部分机构难以达到标准。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和地方贷款同时增加,年度新增地方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70%以上(含),或者可贷资金减少,地方贷款增加,评估达到县级法人金融机构标准。”事实上,由于有效贷款需求不足等多种原因,欠发达地区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很难达到评估标准。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农业设施贷款逐渐饱和,农村贷款需求下降。与此同时,受经济低迷的影响,大多数工商企业只维持现状,固定资产投资很少,这使得贷款需求下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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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政策实施困难,政策效果不明显。第一,即使县级法人机构符合评估标准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融资额度,金融机构也不愿申请再融资,因为评估条件比普通支农再融资更严格。第二,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激励政策,但它们对地方政府没有约束力,而且它们也是一份纸质的空文件,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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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转变组织职能,扩大评估机构范围。一是在保持原有考核评审小组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银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所有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是根据法人机构属地性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将对全县所有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地方贷款的情况进行评估。参照财务统计数据集中上报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和市级农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和省级中心支行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金融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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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统计口径,改进指标计算方法。第一,增加统计科目。在采集财务统计数据时,参照原有模式“各种贷款=国内贷款+海外贷款”增加主报表账户或单独增加“附件:海外贷款”账户,以反映海外贷款余额。这既能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又能反映金融机构的外流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评估方法中提到的存贷款规模改为本币规模,能更好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第三,在计算新增可贷资金时,要考虑再融资的因素,然后计算扣除新增再融资金额后的评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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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化考核比例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引入更符合实际需要、更能调动县法人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的评估方法。二是丰富考核标准和条件,适当扩大激励政策范围。在原有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类型的考核标准,实施综合考核,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激励效果。可以考虑两种情况进行评估:一是在境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仍然执行原来的标准。即如果贷款资金和地方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地方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70%(含)以上,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地方贷款增加,则被评定为符合标准的县法人金融机构。另一种情况是,没有金融机构在国外发放贷款。虽然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贷款营销工作,但由于当地经济不景气,贷款需求下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基本上得到信贷支持,因此建议适当降低评估标准。即如果贷款资金与地方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地方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50%(含)以上,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地方贷款增加,则被评定为符合标准的县法人金融机构。第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相关评估部门应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进行监督和监督,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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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激励政策,有效引导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是各县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切实增加县域信贷资金投入。一方面,加强贷款流程的创新。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的实际,重构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的信贷流程,加快建立“少、短、快”的无担保资金需求渠道;另一方面,加强信贷产品的创新。在成本可以计算、风险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发设计符合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加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在服务县域传统项目贷款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县域经济金融服务领域,根据不同贷款对象适当扩大担保品范围,有效解决县域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有效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二是对符合评估标准的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贷款额度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并实行优惠利率。第三,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县级企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激励力度。同时,建议财政拨款设立县域企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基金,定期考核奖励贷款情况,鼓励贷款,扩大企业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影响力,吸引更多资金注入县域经济,使县域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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