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95字,读完约6分钟
王树理·刘聪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农村信用体系在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等方面的经验。,对我国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日、德三国的农村信贷
系统的主要特征
(一)美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农村信用体系市场化,农村信用管理机制完善。美国的农村信用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征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移动开发、远程代理和行业联盟等形式进一步实现数据库的合并,从而实现数据库容量的扩展。美国的农村信贷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贷管理以风险控制和利润为两大目标,完全市场化,内部控制制度独立。从个性、资本、抵押、还款能力、企业现状、现金流等方面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并据此核实贷款规模和期限。经过多年的竞争和合并,美国有三大信用机构,即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
农村信用体系层次分明,农村金融机构优势互补。美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是私人信用机构等农村商业金融,主体是合作型农村金融,政策性农村金融起着补充作用。民营农村信用机构具有产权清晰的特点,为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贷款资本。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在长期贷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商业银行始终保持中短期农业贷款的领先地位。政府直接办理的农业贷款是实施政府农业政策的工具,相对处于辅助地位。
(二)日本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农村信用体系以会员制为主,层次分明。在日本农村信用体系建立之初,政府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农村信用体系以社区发展理念为基础,为其成员服务,而农村金融机构以基层为基础,方便农民和管理层。日本农村信用体系自下而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业协会信用组织、县、地、县信用协会、中央农林金库和国家信用协会。在这三级组织中,上级组织应该为下级组织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领导和被领导之间没有关系,上级和下级之间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级组织都是独立的、自我核算和自我筹资的。
信用补偿制度和监管制度形成了双重保险,保证了农业合作制度的稳定运行。日本的信用补偿制度包括:政府参与的补偿制度,即农林渔业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等。;金融机构实施的竣工系统主要包括日本银行的破产预防系统和全国农业协会担保中心。监督制度又分为行政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投资组合的成员通过存款的方式将其资金存入农业合作系统,农业和水产业与储蓄保险机构合作为其存款投保。在此过程中,农业合作社系统由行政部检查,并由日本中央银行总部的国家检查机构监督。之后,农业协会系统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投资组合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农林水产信贷基金和全国农业协会担保中心担保贷款资金。
(3)德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农村信用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占主导地位。德国农村信用体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农村金融组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合作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组织,其中合作金融组织占据主导地位。德国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为各种农村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开展信贷合作业务;第二层是三个区域合作银行,即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最后一级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它也是国家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构。德国的合作金融信用体系发展很好,层次分明,组织严密,管理制度科学,融资清算体系健全。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村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贷通过政策性金融组织在德国农村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政策性金融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执行政府的农业政策和协助政府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是对合作金融的重要补充。其中,德国农村房地产抵押银行是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行的资金来源已经从最初的金融资金和专项资金转变为完全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其主要任务是满足农村地区和食品工业的信贷需求,并以特别优惠的利率向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提供信贷服务。
对中国的启示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政策导向作用。发达国家的所有农村信贷系统都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的。中国的农业生产正在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迈进,这需要大量的资金。然而,其资金供应能力差和农业生产的特点使农业处于工业劣势。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农村信用体系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能动作用,协调行业间资金,对农村信用事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进一步挖掘合作金融信贷的潜力。中国应结合自身国情,根据中国农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推进农村金融的分级供给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分级建设。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信用体系时,要继续挖掘农村合作金融的潜力,不仅要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分布范围,还要注重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担保、期货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综合推进的农村合作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3)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和共享范围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中国没有关于使用和共享信用信息数据的书面立法。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的法律或部门规章,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保护信用主体私人信息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4)建立农民信用合作体系。为了识别农户信用风险,金融机构有必要积极收集农户家庭结构、受教育程度、贷款次数、经营规模等相关信息,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联合起来建立农户信用合作体系,以降低收集信用信息的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要建立客观统一的农民信用评级标准,科学有效地评估农民的偿债能力。
标题:美、日、德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启示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26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