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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教育部获悉,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将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根据这一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一个集中用餐陪同制度。每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分享,并做好随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随家长随餐制度,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反馈随家长提出的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管理规定涉及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与健康管理体系、学校职责、食堂和外购食品管理要求和责任。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校长和主任应对食品安全负责。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集中餐饮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家长公开食品采购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并组织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膳食的食谱和推荐膳食津贴。
为了加强食堂管理,明确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性。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承包或委托经营。引进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餐饮管理单位。
对于采购的食品,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向供餐单位订购食品,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供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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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部门出台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将与学生共同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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