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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稳定经营的前提,也是现阶段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实现稳定发展的主要保证。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2018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
50所院校的得分高于2017年
50家保险法人机构包括1家保险集团公司、28家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0家人身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综合得分由机构自评和监管评级加权,机构自评权重为40%,监管评级权重为60%。
与2017年130家中资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检查结果相比,2018年50家保险机构的得分明显提高。例如,中国联合集团在2017年获得77.35分,在2018年获得81分。然而,与2017年相比,高质量公司的比例大幅下降,而重点关注公司的比例上升。
评价结果显示,90分以上的优质企业有3家,占8%;合格企业42家,得分70-90分,占84%;有3家重点公司得分在60-70分之间,分别是赵岩财险、宏康人寿和前海人寿,占6%;一家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合格公司,占2%,是都邦财产保险。由于未按要求提交公司治理报告和自我评估表,公司得分为零。
50家保险法人机构的平均得分为80.49分,其中23家低于平均得分。其中,有12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1家人寿保险公司。
具体而言,28家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平均得分为80.35,略低于2017年的84.14。其中,都邦财产保险、赵岩财产保险、长安责任、中汇互助保险、九龙财产保险、永安财产保险、安信财产保险、紫金财产保险、浙商财产保险、长江财产保险、华安财产保险、中远船务自保等12家公司均低于平均得分。最高分为建行财险90.95分,最低分为都邦财险39.75分。
20家寿险公司的平均得分为80.38,低于2017年的84.36。其中,前海人寿保险、宏康人寿保险、昆仑健康保险、渤海人寿保险、新华养老保险、百年人寿保险、康军人寿保险、吉祥人寿保险、新泰人寿保险、上海人寿保险、华桂人寿保险均低于平均得分。最高分是阳光人寿保险91.1分,最低分是前海人寿68分。
这七大问题比2017年更加详细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首次开展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对127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在申报结果时,原中国保监会总结认为“评估结果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综合得分整体得分较高;第二,治理机制的失败是演绎的主要原因。
在报告2017年和2018年的评估结果时,“特征”直接变成了“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这表明监管机构没有回避或容忍这些问题。
2017年对130家中资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六大问题: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公司股东权益存在问题,集团控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
2018年,虽然只有50家保险机构参与公司治理评估,但问题并没有减少。结果显示,50家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存在七大问题。
第一,股东权益行为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是股东的股权关系复杂;股权持有和无形股东等问题依然存在;股东争夺控制权,不当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质押和冻结比例过高;股权管理不规范等。二是“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不到位,会议通知延迟,授权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董事不积极履行职责,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薄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监事会未充分履行职责,会议频率不够,提出的实质性不同意见不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空关键岗位长期短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过多等。第三,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主要表现是关联交易制度“名义上”的,只有规定没有落实;未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准确识别和更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结构不符合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资金运用中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不足,基础资产没有按照“层层渗透”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查;未按要求严格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第四,内部审计不达标。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要求不达标;未按要求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不独立,对内部审计师的评价不符合监管要求;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评价不到位。第五,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董事尽职调查评价体系不清晰,注重短期指标,忽视长期指标;缺乏绩效工资的延期支付制度;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结构不合理。第六,信息披露不足。主要表现是现有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到位;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载体不符合规定等。第七,自我评价不客观。在50家机构中,有13家机构的自我评级与监管评级之差超过25%。都邦财险未按要求提交公司治理报告和自评表,自评得分为零。
然而,与2017年相比,尽管2018年还有一个问题,但这个问题更为详细。可以说,通过一年的工作,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当前工作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仍然是监管的重点
根据银监会日前召开的2019年银保工作会议的内容,“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仍是银监会今年的重点工作。
根据评估结果,银监会还将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重点和不合格机构,可酌情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责令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年内停止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同时,“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银监会将“一对一”反馈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风险,并要求参与机构限期完成整改。
根据本次公司治理监管得分,银监会将调整第二代机构下综合风险评级公司治理风险项目得分。同时,公司治理评价结果将作为分行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参考。
发现问题不是终点,而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公司治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银监会要求,在收到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评价的意见后,应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在2019年公司治理评估中重点评估各机构整改情况。
标题:50家保险机构暴露七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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