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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供暖期结束之前-

供热企业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明确通知,继续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实行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居民供热。根据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采暖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单位汇缴的采暖费。采暖期是指从当年下半年开始采暖期到次年上半年结束采暖期。根据通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按规定单独核算。供热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供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按照供热产品经营企业从居民实际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采暖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免征增值税。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对工厂和居民供热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其他工厂和供热企业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记者曾金华)

2020年供暖期结束前——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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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0年供暖期结束前——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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