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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的确是债转股各方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连表示,债转股之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最重要的原因是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是市场化的,债转股的定价是市场化的。在他看来,现在债转股定价困难的原因是存在一些制度机制和程序约束。因此,按照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我们应该从机制建设、平台拓展、程序简化、责任明确等方面着力解决债转股定价的市场化问题。

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实现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有机结合

本报记者张木东

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推进债转股市场化、促进稳定增长、防范风险的报告。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债转股的目标。应努力提高、扩大和改善债转股的质量。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期召开国务院政策吹风会,就推进债转股市场化、促进稳定增长、防范风险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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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促进企业去杠杆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也是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以市场为基础的合法债转股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债务和财务成本,而且有助于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风险防范、稳健增长和改革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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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债转股签约金额已达2.3万亿元,投资达到9095亿元。106家企业和367个项目实施了债转股。

有针对性的RRR削减在支持债转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资金支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黄晓龙在吹风会上表示,在定向RRR降息后,商业银行的反应非常积极,在债转股规模、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等方面表现出良好势头。

"总的来说,定向RRR还原后的效果相当明显."黄晓龙表示,截至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的总投资规模为9095亿元,其中5080亿元将在RRR定向减持后增加。RRR 17家商业银行定向减持后,债转股新投资规模大幅增加。由于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客户资源,对企业情况也比较熟悉,在定向RRR减持后,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了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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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家商业银行对24家私营企业进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其中22家是在RRR定向减债后新投资的。黄晓龙表示,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有自己的优势,从传统的债务管理到参与股权管理,在债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他透露:“在17家商业银行的159个项目中,有87个项目已经向企业派出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实际参与了企业的公司治理。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在推进公司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此外,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银行债转股机构通过设立私募股权子公司、与产业基金和地方政府合作等方式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五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募集的社会资金达到25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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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龙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合作,引导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利用RRR减债资金,尽快形成和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进一步推进债转股市场化,提高质量。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得4000亿元

2017年,经原银监会批准,五大商业银行分别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点实施市场化的法定债转股。2018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准入要求、业务范围、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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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运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已经成为发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主力军。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已实施254个债转股项目,总金额达4000亿元。其中,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产品等渠道筹集社会资金2500亿元,参与债转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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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管司司长刘志清表示,银监会重点采取三项措施促进市场化债转股有序发展:一是完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督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持续跟踪债转股的推进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第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债转股协调有序发展。研究解决实施机构在定向减RRR资金使用中的操作问题,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引导母行加强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金融、业务和人力支持,共同推进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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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做好监管和政策支持工作,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立足债转股,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刘知青说道。

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也表示,要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市场化合法债转股主力军的作用,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风险权重高、占用资金多的债转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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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关于银行和执行机构在债转股中面临的风险,刘志清表示,我们应该动态、全面地看待这些风险。我们不仅应该看到一些增加风险的因素,还应该看到进一步降低风险的因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以市场为导向的债转股对稳定增长和结构性去杠杆化的总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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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严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法治原则。债转股项目的选择、债务收取和转换的价格、筹资和退出的方式等。,是由银行、执行机构和企业根据商业原则并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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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债转股的目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市场化的债转股,为市场产品、技术力量雄厚、发展前景看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服务。对于“僵尸企业”、逃债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绝对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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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坚持风险隔离,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制定并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要求银行和执行机构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提出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防止风险传递。

第四,注意标本兼治,防止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和执行机构推进转股企业改制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积极参与重大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转股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强化财务约束,防止企业杠杆再次超过合理水平。

第五,不断加强风险分析和监控。银监会建立了市场化的债转股信息报告机制,并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与其他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以降低杠杆率。持续分析研究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典型案例,及时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市场化债转股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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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合理的债转股定价机制

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债转股措施,支持企业脱困、提升发展潜力。在具体工作方法方面,指出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债转股定价机制,直接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定价的确是债转股各方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连表示,债转股之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最重要的原因是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是市场化的,债转股的定价是市场化的。在他看来,现在债转股定价困难的原因是存在一些制度机制和程序约束。因此,按照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我们应该从机制建设、平台拓展、程序简化、责任明确等方面着力解决债转股定价的市场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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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建立机制”是指上市企业的转换价格可以指二级市场的价格,非上市企业的转换价格可以指竞争性报价或其他公平价格。“拓展平台”就是通过相应的资产交易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场所为债转股提供交易定价服务,从而更好地形成竞争市场。“简易程序”是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分级审批制度,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明确责任”是指明确相关方的责任界限,重点落实尽职调查和豁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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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定价,因为游戏涉及双方的利益,确实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连承认,市场化定价需要在完善市场机制的过程中解决。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政策,疏通阻塞点,真正实现市场化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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