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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增17个普通纳税人试点,建立新的试点退出机制

中国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又迈出了一大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项政策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的若干意见》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于2016年11月1日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7个海关监管特区启动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涌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

我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再出实招

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打破了束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桎梏,有效提高了区域内企业协调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工贸易由“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增强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质量和效率,促进加工贸易和贸易便利化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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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包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技术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600736)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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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退出机制的内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36个月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的税收政策将恢复,36个月内不得申请试点。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提出退出试点企业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批准后,方可开始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在办理退出手续前结清税款。本地区企业退出试点前,增值税免税额不予扣除或退还,并转入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外,不得领取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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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企业参与试点,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业务模式也会相应调整。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适应外贸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扩大试点的同时,建立了试点退出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试点项目中的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前期试点项目中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记者董碧娟)

我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再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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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再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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