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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淑敏通讯员寇爱婷报道1月2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成为2018年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建设的首项重要金融支持措施。
《实施细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将进一步推进天津自贸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实施细则》共有5章、16项政策措施和2项操作细则,对2015年《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整合和调整,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
首先,该地区主体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责任和义务有所增加。二是增加了电子文件条款,银行可以自主审慎选择本地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三是允许新银行注册并在本地区设立营业场所,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nra外汇账户)结汇。与此同时,《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已经颁布,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做出了详细规定。四是调整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参与者范围,规定本地区具有一定特色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备案,并按规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第五,对《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收取外币租金时,承租人为出租人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的证明文件内容;明确规定本地区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转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如果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出租人可以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的价款,如果承租人收到外币,可以结汇。在融资租赁项目的便利支付方面,已经明确,如果融资租赁公司或其在该地区的项目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在支付预付款时不能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在事后向银行补充。六是整合明确了外汇业务监管相关事宜,规定外汇局依法监管试点地区相关业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第七,删除了本地区企业外债清偿意愿、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清偿意愿等相关条款,主要是因为这三项政策已经延伸到全国。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将在政策出台后全力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天津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突出先行先试和深化创新的主动性,激发金融改革创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创新过程中坚决防范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为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标题:天津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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