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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修订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次发行办法》)。以及《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40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和试点红筹企业上市申请文件》、《中国境内发起创新型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实施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型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等,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的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表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的发展理念,采取切实行动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创业板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是中国证监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经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慎的验证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间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随波逐流,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标题: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出台证监会将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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