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92字,读完约6分钟
今后,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同时,信用状况不佳的自然人也可以被限制担任单位高管,并在申请银行贷款、飞行、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近日,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挑选什么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其中北京市共收集了3.3亿条
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毛介绍,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18周岁以上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以自然人为例,其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教育、学位和其他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良好信息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的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简单地说,所有的善行都被认为是好的信息,这对自然人和法人来说实际上是一个附加项目。这一政策的期望是使拥有大量良好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的便利。”毛对说:
信用状况不佳,很多活动都会受到限制,那么什么信息是不良信息呢?毛介绍说,单位和自然人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的;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本单位不良信息还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
毛介绍说,目前,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收集的信息量已达3.3亿条,其中2.6亿条由城市两级部门收集,7000万条由国家有关部门共享,也意味着在统一部署下,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
有什么用
17%的“老来”自动履行偿债义务,信用好的可以享受六项奖励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北京市大力建立和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毛介绍说,《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把公开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制定本系统或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开的信用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好坏评价;三是对信用状况好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六项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差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七项惩戒措施,明确建立全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区域合作共建机制。
如对信用状况不佳的单位和自然人,行政机关可采取“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限制申请政府补助资金”、“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根据信贷联合奖惩备忘录,北京市44个部门联合限制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等13个重要领域的32.6万家非正常经营企业从事政府采购,限制政府供应。共有18项纪律措施,如土地和资格,共有4,724项资格。156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限制出境对象,143,000人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的黑名单。在市联合纪律处分机制的威慑下,17%的“老来”自动履行了其债务偿还义务,近50%的主要税务违规者缴纳了税款。
另一方面,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可以获得各种便利,如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优先安排和支持金融资本项目,落实各种政府优惠政策。" 815家税收抵免A级企业与银行对接,获得贷款42.8亿元."毛向介绍。
如何保护
不要求履行职责,也不允许询问。查询他人信息应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以实现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自古以来就被政府广泛采用。一方面,为了满足社会管理的目的,我们应该有收集、处理、存储和利用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力和能力;然而,另一方面,公共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受到限制。利用技术手段和国家机器来干预私人生活,并规范和限制其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力和能力是不为过的。
根据《管理办法》,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集,并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由经济信息部门收集并共享给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自然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息;查询他人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时,如何妥善解决隐私问题?毛介绍说,董军对《管理办法》有非常明确的定义。首先,在信息收集方面,其对象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状况有关的数据和资料。禁止收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其次,在收集手段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捏造、篡改或非法删除公共信用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公开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除非履行职责需要,否则不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最后,《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核对并作出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纠正。
如何在仁中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下一步,北京市将根据《管理办法》进一步实施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使全社会的法人和自然人都能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在联合处罚的约束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人民日报》(2018年5月8日,第11版)
标题:联合惩戒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27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