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33字,读完约1分钟

[案例]2016年12月10日,消费者徐先生在吉林省白山市江源超市购物后,参加了一个购物气球礼物。由于参加活动的人数众多,许先生被拥挤的人群意外撞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后来,根据医生的诊断和医疗费用清单,徐先生向尚超索赔3.8万元。尚超负责人认为消费者的伤害与尚超无关,拒绝赔偿医疗费用。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消费者向江源消费者协会投诉。[结果]江源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该事件,多次观看了徐先生受伤当天在尚超境内的视频,并走访了消费者医院、江源区司法鉴定所等单位,了解了徐先生的病情及相关赔偿标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一次性支付徐先生3.8万元,徐先生对结果表示满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18条规定:”...酒店、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剧院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安全。由于在组织活动中未能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人群混乱和推搡造成许先生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提供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消费者协会)

标题:商超未尽安保义务消协调解最终获赔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26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