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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银监会启动了“四不适当”专项治理行动,强调要渗透资本流动监控,全面掌握基础资产信息,真正按照国家政策投资实体经济。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深入检查。2017年11月,中央银行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渗透力度。
为了更好地监管所有金融业务,防止监管套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7月成立,在金融改革方面取得突破。
评论:
董喜珍(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恒丰银行研究所执行院长)
2017年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监管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全面监管、职能监管、协调监管的金融监管新时代的到来。加强协调配合监管,实施渗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深入发展,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风险变得更加隐蔽、复杂和具有传染性。为了消除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必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实施深度监管。2017年4月,银监会对“四大违规”进行了专项治理,并于当月下发文件,强调要深入监管资本流动,全面掌握基础资产信息,真正投资符合国家政策的实体经济。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深入检查。2017年11月,中央银行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进一步加强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渗透性。
特别是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着多层次嵌套、多渠道、信息透明度差和监管套利等诸多混乱。资产管理产品通常涉及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私募、期货和其他金融机构。然而,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分业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监管的漏洞和缺失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叠加。渗透监管可以防范交叉金融风险,有助于解决以往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对同一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渗透监管连接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界定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实现全过程监管。这也是实现职能监督和综合监督的应有之义。
下一步,为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渗透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要加快监管标准的统一,尝试建立统一的金融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实现资金链全过程的监控和统计;另一方面,要继续突破传统的机构分业监管框架,转变监管理念,实行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同时,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我们将不断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可以预见,要打赢这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硬仗,金融监管将永远走在路上,以渗透监管为特征的综合监管将发挥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加强协调合作监管,实施渗透监管,才能实现“三个良性循环”,重塑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保持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标题: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 穿透式监管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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