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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成本低、非法收入高的问题,应从立法入手,加大处罚力度,使虚假中药广告的经营者、出版者和代言人不敢为之
最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在中医药的旗帜下,整顿卫生保健服务混乱,保障人民健康。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以中医药名义违法违规、危害人民生命、损害中医药形象的事件。例如,2017年,一度享有较高声誉的“刘宏斌”被曝光为中医不合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工作、未被宣布为“苗药传人”,引起广泛关注。与刘宏斌类似,在虚假广告中,一些人自称是中医药的继承者和中医药专家,推销各种产品和服务,其中有许多灵丹妙药。在中医虚假广告的背后,传销的影子屡见不鲜,不法商家以“拉人脑袋、送产品”的形式进行传销活动。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人民健康,而且损害中医药形象。
中医药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而且在人们的健康尤其是保健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许多保健品制造商刚刚看到了中药的这一优势,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宣传中药保健功能的广告必须合法合规。例如,药品和保健产品之间有显著差异。药物的目的是治疗疾病,而保健品本质上只是食物。一旦“替代药物”和“疗效”出现在保健产品的宣传中,它们就违反了广告法,被怀疑是虚假宣传。有些人编造自己的身份,夸大产品和服务的功效,甚至声称“治愈一切疾病”,这显然是非法和欺诈的,应该受到调查和处理。
根据《广告法》,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或者证明其在虚假广告中受到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不得将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推荐和证明广告中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遏制虚假中医药广告,是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维护中医药声誉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打击非法中药广告中,监督执法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除了具体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部门外,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不仅要各司其职,还要形成合力,共同遏制非法中药广告。针对非法成本低、非法收入高的问题,应从立法入手,加大处罚力度,使虚假中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不敢为之。此外,我们可以考虑以公益诉讼等方式增加司法环节,严厉打击虚假中医药广告,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人民日报》(2019年1月31日,第19版)
标题:遏制违法中医药广告要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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