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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行政处罚座谈会,就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提高处罚执法效率、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尽快对违法行为处罚过重的条款进行立法修订。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尽管如此,市场违规成本低的缺点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即使是在执行最高罚款的情况下。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最高罚款仅为60万元,对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与违法者获得的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利益相比,几十万元的罚款微不足道。另一方面,这种惩罚与搔痒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违规成本低的缺点会“鼓励”更多的违规者去冒险。

改变“罚责过轻”困局须联动修法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这可以解释扭曲的市场生态。例如,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1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今年以来,已有43家上市公司或董事、监事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相当于一周内两起。如果算上今年前的33家公司,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上市公司或董事数量达到了惊人的76家。在76家上市公司被调查的原因中,信件往来违规是“受打击最严重的领域”。

改变“罚责过轻”困局须联动修法

a股市场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处罚过轻、责任过重”成了成千上万人的目标。多年来,市场一直呼吁大幅增加非法成本,但收效甚微。毫无疑问,一切的根源在于《证券法》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了。现行《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在过去的14年里,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证券法》早已“过时”,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遏制违法行为。

改变“罚责过轻”困局须联动修法

事实上,即使今年第三次阅读《证券法》,在打击违法行为和严惩违法者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违规行为一直是监管中的“难题”。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0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合规规定的,最高处罚为200万元,责任人100万元。这种处罚也没有威慑作用和警示作用,违规成本低的问题仍未解决。如果不修改这一条款,上市公司违反信托的问题今后也有可能在很大范围内发生。

改变“罚责过轻”困局须联动修法

这一次,证监会表示将尽快就违法行为处罚过轻的条款形成立法修正案,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如果只是证监会“单干”,我认为是有争议的。事实上,为了改变资本市场“处罚过轻、责任过重”的弊端,除了对《证券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外,《公司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也需要同时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改变“罚责过轻”困局须联动修法

就个人而言,要改变“处罚过轻、责任过重”的弊端,必须让违法者承担行政处罚,让投资者利益受损者获得民事赔偿,绝不放过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样,威慑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当然,即使刑罚过轻的条文真的修改了,但如果执行不当,也是没有用的。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共同修订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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