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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坚持定位、加强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优化股权基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省级协会行业管理、建立信用容错纠错机制、融资成本管理和监控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对当前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小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过去相比引入了突破性的监管措施,将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要实现支农小的定位,有效限制“三农”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和创新。

限制“离农脱小” 在于体制创新

当前的问题

从监管模式来看,仍然是机构监管,内部监管措施缺乏渗透,难以有效深化农村商业银行支农职能监管。如《意见》提出要坚持支农、支持小金融服务的主业及其监管指标,以及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和监管评价等监管措施,缺乏有效对接和在监管内部渗透落实。从监管合作的角度来看,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启动,难以形成监管农村商业银行支农的合力。

限制“离农脱小” 在于体制创新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省级协会的改革还没有深入,在付诸行动中往往难以加强对支农和支持小企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自2003年改革开放以来,省联社逐渐形成了行政化管理、去农业化和集中化运作的趋势和体制问题。农村商业银行等法律实体的信贷、人事和财务权力通常由省级协会收集。存在设立资金运营部门转移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挤占省内非农投资和省外投资清算账户资金、投资分红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法人经营自主权。就这样,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出现了“农分”的盲目扩张趋势。因此,从长期来看,省联社制度缺乏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和支持小产业的指导和管理的内在动力,其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往往大大减少,难以有效、全面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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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一是重点支持农业和小型金融服务,尽快完善和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操作监管指引。包括《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履行支农支持小服务职责监管指引》、《支农支持小服务公司治理监管指引》、《科技金融创新监管指引》、《融资成本管理与建设监管指引》、《监管评级指引》等。,设计基于网络的各监管环节的责任和对接体系,并进一步为《意见》的完善提供有效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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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职能监管建设为基础,重塑金融监管的合作与渗透。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支农小职能监管为重点,整合普惠金融、科技金融、审慎监管、农村金融等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监管职能和资源,分清责任,理清措施,落实对接渠道和责任,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渗透、协作和整体性。

限制“离农脱小” 在于体制创新

第三,加快构建区域金融稳定发展框架,形成支农和支持小服务业的有效监管合力。其中,央行和银监局应加强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支农扶贫再融资管理与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定位的合作平台。

第四,加快省级协会模式改革,真正发挥支农和支持小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坚持县域农村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因地制宜,分类决策,加快省级关联模式改革,发挥行业管理支农和支持小企业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因此,有必要探索省级协会改革的新激励政策,打破目前改革的僵局。例如,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中央政府注资或无息贷款等激励措施,并引导改革。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独立的经营意愿,以市场为导向,把省联社打造成“小法人、大平台”的法人组织。

限制“离农脱小” 在于体制创新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贫困地区小额信贷精准扶贫效果评价与优化研究”第16卷第108期)

标题:限制“离农脱小” 在于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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