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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玉民·姚峰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0多家支付机构获准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激发了市场活力。支付机构积极开展技术、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支付业务量呈几何级增长。“尽管支付行业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存在监管界限模糊、支付服务未经许可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用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备用金监管为核心,银行卡收单、网上支付、预付卡监管为支柱,支付机构分类评级为补充的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框架。
但是,从法律效果来看,上述规章制度的法律等级较低,规范性有限;从监管角度看,支付行业的一些创新业务和无证支付服务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基于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善。
"有必要制定《支付机构条例》. "周振海说道。他表示,制定《支付机构条例》不仅是控制行业违规行为的需要,也是填补监管空空白的需要,也是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
对此,周振海认为有必要制定《支付机构条例》,明确以下内容。
提高法律水平,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加快立法,出台《支付机构条例》,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律水平,增强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效力,增强支付机构监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非法成本与非法收入相匹配;建立违法风险事件责任人问责、高管处罚、禁止非法人员进入行业等惩戒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结合,建立全方位的监管框架。《支付机构条例》应增加职能监管的规定,实现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结合,实现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全程监管。首先,为支付功能建立一个前瞻性、可扩展和适应性强的分类标准,将支付行业的创新业务纳入监管框架。二是针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治理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程序、认证标准、处罚和处置措施等。情节严重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适用刑法。
加强支付机构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鉴于支付机构的外部风险,《支付机构条例》应建立准入监管、渗透监管和持续流程监管等制度。一是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申请许可的机构应具备可靠的投资主体、良好的财务状况、信息技术安全、健全的内控制度、完备的应急措施等条件,为支付机构稳定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建立渗透监管条款,对支付机构的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实施渗透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防范外部风险引发的支付机构系统性风险。三是明确支付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安全责任,降低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应尽快制定“支付机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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