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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年来保险公司等企业海外投资的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境内保险、境外贷款”背后的流动性、高杠杆和再融资风险正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昨天,中国保监会和联合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对外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政策的通知》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许多保险专业人士表示,对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的监管,将使保险机构未来出海时更加理性,有效防范和控制境外投融资风险,有助于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
“内部保险和外国贷款”背后的高杠杆
近年来,在qdii额度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内保外贷”和海外发债成为一些保险机构在海外筹集资金的新方式。
所谓“内部担保和外部贷款”,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融资行为。,而国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海外银行对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
尽管海外融资工具越来越丰富、方便和复杂,但它们背后的风险不可低估。"有些公司做海外投资,就像一个小男孩闯进糖果店一样."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多次行业会议上指出了一些保险机构海外投资的冲动。例如,一些保险机构盲目进行大规模的跨境并购、跨境资本转移,利用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业务增加杠杆,放大风险,置身于国内监管之外。
在昨天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详细说明了通知的背景。“在海外融资领域,一些企业利用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进行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开始利用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整合海外投资资金。境内保险对外贷款业务扩大了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进行全球资产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纳入融资杠杆监控的比例管理
针对境外融资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保监会系统梳理了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点,制定了上述通知。
首先,要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部保险和外部贷款业务的资格。保险机构必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格要求,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境外融资管理体系,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并于上季度末提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要求。
其次,明确融资比例和目的。保险机构实际纳入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控比例管理。与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相结合的资金只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指导和相关要求,并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此外,行为是明确禁止的。严格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项目及其标的资产不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海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纳入特殊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资金,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禁止变相开展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禁止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套利或非法投机交易。
在加强风险管控方面,《通知》增加了提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业务,单个投资项目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应当提前申报和评估。保险机构还应对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选择管理机制健全、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控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在一系列文件的指引下,中国保监会弥补监管和制度缺陷的思路正在不断落实。在弥补不足的过程中,渗透监管理念在保险监管中的应用逐渐从债务端向资产端深化。以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监管为例,《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循渗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的主要资产类别或投资项目的基础资产,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利用率监管政策。
标题:严控境外投资高杠杆风险 两部门规范险企内保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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