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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7]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了《全国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制定了《全国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跟着他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汇报。
附件:全国棉花公证检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全国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棉花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基金(以下简称棉花检验基金)是指中央政府安排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质量和数量进行公证检验的资金。
第三条棉花检验经费应当据实结算,中央政府应当根据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每年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数量向地方政府发放。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棉花检验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棉花公证检验,统一受理检验,统一分配检验任务,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开展质量评估。
第二章棉花检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核销依据
第五条棉花检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取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费、实验室及检验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行维护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的费用。
第六条棉花检验资金核销的主要依据是本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棉花检验成本标准)以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
棉花检验费用标准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数量和抽样比例确定。
第三章棉花检验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纤维局出具的公证检验任务范围、检验程序和技术规范完成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中国纤维局提交公证检验数据。
第八条中国纤维局根据棉花检验成本标准、工作质量评价系数和检验任务完成量,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棉花检验经费申请额,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是根据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的不同而制定的资金核算的调整系数。棉花检验经费核定时,检验机构的棉花检验经费数额应当根据检验机构的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应报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经费,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的棉花检验经费申请额进行审核,并将棉花检验经费指标下达给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棉花检验基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依法下达属于下级财政部门的棉花检验基金指标。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本级棉花检验资金。
第十条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和中国纤维局报告棉花检验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棉花公证检验情况。中国纤维局将汇总棉花检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棉花公证检验情况,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对棉花检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棉花检验经费。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棉花检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中国纤维局应当对各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公证检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棉花检验经费使用范围,确保所有棉花检验经费都用于棉花公证检验。要按照上级下发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和任务计划,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棉花检验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棉花检验经费的核定、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挪用、截留或者未及时拨付棉花检验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查任务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棉花公证检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第2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的成本标准
检验项目
成本标准(元/吨)
保留票据
质量检查
58.00
以58元/吨为基础,根据检验任务量浮动
数量检验
42.00
以42元/吨为基础,按抽样比例浮动
备注:
1.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每个棉花样品的检验,如滚动质量、颜色等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均匀度指数等。数量检验是指由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以称量每批棉花的毛重和皮重,检验回潮率和杂质含量,并计算条件重量。
2.质检费用标准以58元/吨为基础。年检验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部分,检验费用标准提高到66元/吨;5万吨至20万吨以下,检验费用标准为58元/吨;20万吨以上部分检验费用标准下调至50元/吨。
3.数量检验的成本标准是42元/吨。如果批量抽样率低于50%,检验费用标准将浮动到37元/吨;如果批量抽样率在50%以上,检验费用标准为42元/吨。
标题:关于印发《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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