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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段海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处罚公告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产保险”)因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用不合格人员等违法行为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厉处罚。浙商财产保险及相关人员被罚款202万元,并被责令停止接受新的保证保险业务一年。
经调查,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了两项保证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产保险2014年的资产负债表,单个风险单位即每笔私人债务的比例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实际资本加公积金总额的10%。浙商财产保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违反《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根据《保险法》第165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受理新的保险业务6个月;总经理金被警告,罚款6万元,取消任职资格;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的石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0万元;龚,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此外,浙商财产保险未能按要求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两年保证保险业务时,仅在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发行两份一年期保单的形式,违反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产品管理规定。
在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产保险人为调整了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逾期未立案。
根据调查,2016年12月26日和28日,在索赔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产保险对五项索赔的估计损失金额进行了人工调整,以减少年末记录的估计损失。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产保险删除了上述5项索赔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的预计损失数据,以完全不反映上述索赔在2016年末准备金评估中的影响。人为调整预计损失和删除预计损失数据两项行动导致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在2016年末减少3.66亿元。
2017年3月,浙商财产保险承保的保证保险业务共报告了4起索赔。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收到索赔,但将提交日期推迟至4月10日,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索赔准备金。上述四项索赔的提交总额为2.95亿元。
据调查,浙商财险仍存在招用不合格人员的行为。自2016年6月起,孙木青作为总公司多次参加和主持浙商财产保险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多次签署和批准文件。
此外,浙商财产保险的内部控制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经调查,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索赔制度中待决损失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一些漏洞,对于立案的超时拖延没有强制性的设置。
浙商财产保险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接受新的保证保险业务6个月;中国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处以30万元罚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行为,中国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进行警示,并处以1万元罚款。
此外,当时中国保监会还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客户服务运营中心总经理、精算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等9人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因为他们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标题: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等多种违法行为 浙商财险被重罚2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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