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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频频释放出强烈的监管信号。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债务通知》),部署和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完成现有地方政府债券互换,加强债务风险监控和防范。
随后,财政部将监管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的重点转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3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的通知》),对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提出了17条意见,希望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高度重视
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这是一个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以匹配地方政府的偿还能力。”《地方政府债务通知》明确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打开“前门”,还要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加强政府债券基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在规范债务借贷中的积极作用,弥补民生缺陷。同时,《地方政府债务通知》提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堵上“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的“红线”,坚持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底线,加大金融约束,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种非法或变相借贷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外,《地方政府债务通知》对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付能力相匹配;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保关键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借贷必须有效,失效必须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目前,在财政部对地方债务的有力监管下,地方各级政府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债务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和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47万亿元,债务比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低于国际公认的预警标准;此外,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为13.48万亿元,中国政府债务为29.95万亿元。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琪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坚持严格控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原则。坚决堵塞地方政府增加隐性债务的渠道,在稳步推进地方债务置换的同时,加快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正规融资渠道。此外,在赋予地方政府与其权责相称的财力和财力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政府融资行为的预算控制。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
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购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金融企业是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金融企业运行总体稳定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依赖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积累地方债务风险等,加剧了金融和金融风险隐患。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及时缓解和纠正错误,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在谈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的通知》的要点时,吴琪表示,这一问题明确提出了可持续监管和约束的要求,体现了稳定有序的政策意图。在严格控制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的同时,也注重控制政策。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学智(601328)表示,财政部出台文件,在债务总体可控的前提下,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加强监管。一方面,按照“渗透原则”加强资本投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ppp、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管,更好地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规范金融企业的通知》对一些特定的融资渠道进行了分类和政策落实,明确了不同的监管要求。吴琪举例说明了资本审查的“贯穿性原则”、ppp项目运作的规范化、防止异化成为ppp异化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等。
标题:多措并举共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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