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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部门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快递暂行条例》将于5月1日生效。日前,司法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有哪些制度措施来促进快递业的发展?
答: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本条例的立法重点之一。《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府责任,实行包容和审慎的监管,规定地方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支持快递公司创新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为降低快递企业发展业务网络和布局的成本,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终端网点无需申请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考虑快递大规模配送和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车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立快递专用场所等。;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业等行业建立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问:各方都非常关注快递行业的安全问题。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规定企业在发送和接收特快专递邮件时,寄件人应遵守禁止投递或限制投递物品的规定。二是落实和完善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发制度,寄件人在投递快件时应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三是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应在检查后做出检查标志;对于长期受用户委托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进一步要求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问:《条例》对完善快递服务规则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快递服务规则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和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一、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品牌名称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共同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二是细化收发规则。企业应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告知相关保险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第三,明确交货规则。企业应按地址投递,并通知收件人或代理人当面受理。收件人或代理人有权面对面接受。第四,进一步完善明示损失赔偿规则。(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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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部门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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