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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此,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出了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负面清单”,以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是指由客户提供,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客户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发放、使用和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客户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截至2017年9月底,委托贷款存量为13.88万亿元,占171.23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的8.11%,是第三大社会融资来源。
委托贷款中存在风险和套利行为,这体现在几个方面。
自2013年以来,为规避信用额度控制,存款银行机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运营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用规模控制的工具。上海法律咨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海波表示,在2015年取消贷存比监管指标后,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避免信贷集中和资本管理的工具。因此,《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客户授信,原则上不得向委托贷款余额客户发放新的授信。
此外,一些信贷资金被授予委托贷款进行套利,这在许多大中型企业中更为糟糕。在这方面,《管理办法》也严格控制资金来源,严禁接受五类资金的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第二,银行信贷资金。第三,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第四,由他人筹集的资金。第五,无法证明资金来源。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利、责任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提供服务,客户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明确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种类。第三,规范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了委托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第四,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五是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银监会指出,《管理办法》的颁布主要基于三个目的。首先,弥补监管的不足。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制度来全面系统地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充实了空委托贷款监管体系,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第二,加强风险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控制风险,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相关监管要求得到加强。第三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离实际,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孙海波认为,《管理办法》的颁布相当于禁止具有贷款资格的机构作为客户,银行作为客户的模式已经完全被封锁。以前,许多商业模式是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或者不同的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发放资金。此外,其他人的委托资金也禁止作为委托方,因此任何资产管理产品筹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相当于阻断了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准投资的许多重要渠道。例如,私募股权基金的许多非标准投资是通过委托贷款发行的。
标题:银监会列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五大“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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