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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跟着他们。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估和评估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1)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整体组织和指导。审查绩效目标。指导和监督绩效目标的实施和监控;确定中央政府省级绩效评估的重点和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政府使用省级绩效评估结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水利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设定总体绩效目标;审查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估材料;监督绩效目标的实施;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绩效评估;研究中央政府对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并提出建议;指导当地移民管理机构的绩效管理。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绩效管理的整体组织和指导。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计和绩效评估;参与确定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模式。

(4)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该领域绩效管理的整体工作。审查本地绩效目标和汇总的本地绩效目标的设定、分解和发布;组织开展区域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实施监控;审查绩效自我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模式,督促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当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定、分解和发布本地绩效目标,审核和总结本地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实施监测、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结果在本地区的应用提出建议,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应当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明确反映中央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细化和量化相应的绩效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总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制定,并提交给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水利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各省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总体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进行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区绩效目标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蔡羽[2015]1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财政部和水利部将不予承认。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地方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实施监测工作。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并汇总形成本省绩效自评报告。省级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专员办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自评材料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留存,财政部门备查。

第九条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的发展;

(3)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和效果;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评价结论;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绩效目标已经记录;

(三)水库移民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文件、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估时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6)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的实施期内进行。财政部、水利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省进行绩效评估;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地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参与实施。各省可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拨付相关绩效评估费用。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分相结合的形式。分数是100分中的100分。根据得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80分为中等,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结果应以适当形式通报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和专员办。绩效评价作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一个重要配置因素,其结果与基金配置结果相联系,是改善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有重大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专员办。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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