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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安机关立案1万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同比增长22%,平均案件价值超过2800万元
■新兴领域如点对点贷款、投资和财富管理、私募股权和养老服务已成为“重灾区”
■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和筹资的案例占总数的20%以上
中新网1月30日电(记者彭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和公安部30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执法公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实体法适用方面,《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认定“违法性”,可以参照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针对p2p点对点借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杰说,目前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明确的。p2p对等贷款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贷款,为投资者和金融家提供信息交流、匹配和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信息中介范围以外的活动,如自筹资金、变相自筹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利、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将是“非法的”,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产的追缴和资产的处置是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意见》对涉案财产的回收和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蒋永义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处置作出了规定,很明显,社会吸收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的;对于审判时尚未追回或尚未全额偿还的非法所得,法院应决定继续追回或下令归还。对于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涉案财产,一般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募捐参与者;涉及的财产不足以返还的,应当按照募集参与人的募集金额比例返还;偿还筹资参与者的损失通常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罚款和没收财产。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迅速增加。公安部经济犯罪调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201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超过1万起,同比增长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增长115%。其中,重大案件明显增多,超百亿元特大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平均案件价值已超过2800万元,同比增长76%。
从案例来看,新兴领域如点对点贷款、投资和金融管理、私募股权和养老服务已成为“受冲击最严重的领域”。一些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养老金等新术语和新概念来掩盖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公司也从“车间式”组织转变为现代企业模式,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人数大幅增加。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网络特征日益突出。目前,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和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案件总数的20%以上。
《人民日报》(2019年1月31日,第11版)
标题: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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