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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计划正式敲定——各省(区、市)应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9年7月底前提交相关部委。
4月29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我国新建(含迁建)钢铁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底,重点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力争完成60%左右产能的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重点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完成80%以上产能的改造。
与2018年5月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使超低排放计划更加详细和具体,但部分指标有所放宽。例如,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空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如果少于50%,环保税会调低50%。
新项目严格的环境准入
钢铁行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意见》指出,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实施,实现全过程和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不断改善环境空气体质量,为打赢蓝天防御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部委强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的升级改造。、以及散装材料和产品的运输)。
根据《意见》,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空气污染物及运输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就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而言,烧结机头和球团焙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mg/m3;原则上,其他主要污染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和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小时平均排放浓度至少有95%达到上述要求。
《意见》指出,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应严格执行。严禁增加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包括搬迁)应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支持和鼓励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重点领域改造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超低排放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重点地区钢铁工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制定有条件地区高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个别指标略有放松
对于钢铁企业来说,最大的障碍之一是改造成本的投入和运营成本的增加。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懿屏曾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实现超低排放后,企业成本肯定会大幅增加:部分是一次性投资,中天钢铁生产的55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脱硝能力超低。排放投资1.5亿元;另一部分是正常化投资,每吨烧结矿成本将增加17~18元。
这笔钱可能会给钢铁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钢铁企业带来一些压力。此外,在今年1月举行的生态环境部例行记者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在回答《商业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转型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同等规模的钢铁企业的治理费用上亿元,而其他企业只有几千万元,污染控制项目的基本硬件配置不能满足要求,这肯定会导致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标要求是明确所有新建(包括搬迁)的钢铁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截至2020年10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燕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具备转型条件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转型;到2022年底,珠江三角洲、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地区、长沙、株洲和湘潭、武昌等地区将基本建成;到2025年底,中国具备转型条件的钢铁企业将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在相应时间点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比例略有变化。同时,在有组织的排放控制方面,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高于150毫克/立方米。相对而言,《意见》也有所放松。
标题: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敲定:2025年底前80%以上完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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