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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等9家主体达成行政和解。这是中国证监会自2015年2月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四年多来首次成功的和解案例,实现了零突破,是一个里程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实施办法》,并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行政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办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协商、行政和解协议的签署、执行和监督以及行政和解资金的确定、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中国证监会开始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励东方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共有39篇文章,共分为五章:“总则”、“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补充规定”。本《实施办法》是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的部门规章。应该说,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实质和核心制度都在其中得到了体现,这不仅为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中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借鉴,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实施办法》严格限制了适用的行政和解案件范围,建立了全面的权力制约机制。首先,明确行政和解作为执法补充方式的地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不得适用行政和解。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调查职责。监管部门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监管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施加压力。三是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不仅要求中国证监会内部和解执行部门与案件查处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而且要对行政和解协议的申请、受理、协商、签署、监督和执行等做出明确、具体、严格的规范。四是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和解基金,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管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定的原则履行对行政和解基金的管理职责,确保行政和解基金的安全。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应当对保险基金公司行政和解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标题:证监会积极探索行政和解执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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