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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扫黄办公室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处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四项意见
明确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依法严惩恶势力
4月9日,全国扫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意见》、《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四个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恶势力和‘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依法打击‘送贷款’,处置涉及恶势力犯罪的财产。”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家扫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说。
以“作恶以人为本”的特点作为审查和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发生14226起涉黑涉恶案件,涉案人员79018人。在当前特殊的斗争形势下,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以及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法审判黑恶案件已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宜欣介绍道。
黑人和邪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但是很多人对什么是黑人,什么是邪恶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何区分它们?
《关于查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黑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办案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介绍说,意见强调,是否应该把“以恶霸人民”的特点作为审查和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与此同时,它明确规定,单纯为非法经济利益而犯下的不具有“作恶多端、欺侮人民”特征的罪行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的案件,或其他由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法犯罪活动。
“在法律意义上,犯罪集团的邪恶势力和黑社会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他们不能被混淆。”姜维介绍说,《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因此,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严重情节。
姜伟说,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两种倾向的恶势力犯罪认定。不可能将邪恶势力所犯的罪行“提升”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可能将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贬低”为邪恶势力所犯的罪行。
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路线贷款”将受到严厉惩罚
“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成为‘日常贷款’的对象,或者因实施‘日常贷款’而导致被害人或者其特定的亲属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者进行犯罪活动偿还‘债务’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常规贷款”的含义,要求依法严惩“常规贷款”犯罪。
“‘常规贷款’与普通私人贷款有本质区别。私人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而“转贷款”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犯罪行为。“转贷款”的实质是一种以私人贷款为幌子的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姜维介绍道。
“要区分‘路由贷款’和民间借贷,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只注意某个因素或某个情节。”姜维说道。《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非法收债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使用“常规”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常规贷款”。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讨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消除罪恶的努力正在增加。为了逃避打击,邪恶势力不断改变其犯罪方法,逐渐放弃明显的暴力手段,即打架、杀人和明火执仗,而是采用容易形成对他人心理胁迫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杜行伟说,例如,一些邪恶势力的犯罪分子跟踪骚扰他人,恶意举报虚假指控,播放丧葬音乐,放置花圈,喷漆锁,以及举行示威游行。
杜行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明显不同于暴力,但其危害后果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有的甚至比传统暴力犯罪造成更大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犯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生活、工作、生产、商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根据“软暴力”的不同法益,《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软暴力”的常见形式,列举、避免重叠、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特别规定中的具体犯罪分类方法保持一致。杜行伟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恶势力“软暴力”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邪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势力已经盘踞多年,其财产构成、类型和流通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组织占大便宜、称霸一方的基础。为了彻底摧毁他们的财产基础,有必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案件所涉及的财产”中检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反腐败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庆表示,只有将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难以认定”的问题。 依法有效处理已经采取措施的财产,必要时没收相当的财产,依法最大限度地摧毁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处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与黑恶势力犯罪有关的财产处置办法中增加了“依法追缴和没收其他相当财产”的规定。如何防止被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损害?“在处分相当的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不能被发现、被他人善意取得、丧失价值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相混合而不可分割。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开始没收同等财产。”陈国庆回应称,该意见也赋予被告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被告需要提供证据。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标题: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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