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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是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同时,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和期限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关系到亿万人民的福祉。如何防止人们以养老为名“囤积土地”和“圈地”?最近,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规划和土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要求各地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考虑。
专家认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优先保护老年用地表明政策支持力度不小。
据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范围,即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照料、托管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不可分割出售的房屋和场地。这些网站包括:养老院,疗养院,疗养院,护理之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托中心等。
以前,有人把老年用地和老年工业用地混为一谈,也有人把老年旅馆、宾馆、老年俱乐部等混为一谈。此外,老年人的商品房也包括在内,并认为应优先考虑土地使用。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定义可以防止以老年土地的名义“圈地”和“囤积居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
根据征求意见稿,原则上按规划单独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控制在3公顷以下,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集中的用地不应超过5公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相适应的,可将项目配套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明确土地不能分割转让。
这项规定将防止通过分割转让和转租改变土地的性质并将其用于住宅或其他商业开发。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和期限。只有规划用地是社会福利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单独布局。其他用途的土地只能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共享相应的土地面积。以出让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其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经济日报记者黄晓芳)
标题:借养老之名“囤地”?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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