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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五个月,全国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4596亿元,超额完成计划。全国各地新债券有效投入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为做好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和支持项目融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由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
六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协调好“开门”与“严把后门”的关系,充分发挥专项债券的作用,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构建化解重大风险的风险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支持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对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政策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
数据显示,今年前五个月,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债券)总额为14596亿元,其中新增特种债券8598亿元;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3.08万亿元,债券发行规模占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同期进度。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场硬仗,大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控体系、铁路、国道、水利工程、农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投资效果明显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加强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
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以改革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畅通”并重,协调好“开门”和“严把后门”。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同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的增加,坚决不走乱借乱建的道路,鼓励依法通过市场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用改革的方法打开“大门”,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专项债务融资
当地方政府借钱筹集资金时,我们如何通过改革打开大门,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发行专项债券和支持项目融资的工作?《通知》从支持专项债券项目融资、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融资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要合理界定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准确定位国家重点领域和金融支持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义务的落实。
《通知》明确指出,无收入的重大项目将通过协调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入且全部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对于既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又有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化融资。
准确把握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重点支持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农村振兴战略。推进棚户区改造、扶贫搬迁后续支持、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水、电、热等公共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十三五”规划中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确保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稳步增加有效投资
《通知》在严格整顿乱借乱建、严禁乱借乱建的同时,明确了依法推进重大项目和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鼓励重大项目多渠道融资,进一步支持通过综合政策稳步增加有效投资。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一些有企业管理和经营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以及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弥补不足的其他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增加隐性债务的情况下提供融资支持,确保项目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二,合理保证在建项目必要的后续融资。在严格解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以隐性债务继续为必要的在建项目融资,以避免未完成项目。
第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协调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盈余资金和按要求使用预算稳定资金等方式为重大项目筹集资金。允许地方政府将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释放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金。
《通知》强调,要强化责任意识,谁借谁贷,严格整顿乱借。还必须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的融资行为。
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坚决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在用改革的方法“打开大门”的同时,也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坚决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打下坚实基础。
通知要求严格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将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政策的杠杆。允许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使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家支持的铁路、国道和地方公路、电力供应和天然气供应项目,这些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三是对项目收入进行评估,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外,其他项目的经营专项收入符合金融机构市场融资条件。
通知强调,不允许超项目实际收入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对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专项债券。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允许使用特种债券,不允许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入资金,以避免层层套牢和放大杠杆。
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付能力的匹配。严格管理债务偿还资金,确保到期债务偿还义务的履行。
《通知》明确规定,省级政府依法承担偿还专项债券的全部责任。专项债券与市场化融资项目相结合使用,项目收入应当单独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安全;项目单位应依法承担市场化融资的全部还款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及其他与项目相对应的可用于市场化融资还款的经营专项收入足额、按时划入监管账户,确保市场化融资到期还款。市场转型尚未完成、隐性债务尚未化解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增加隐性债务。
标题:人民日报:稳投资 专项债再发力(经济发展亮点多韧性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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