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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处理复垦遗留历史问题相关要求的通知
淄资规[2018]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沿海湿地保护和严格控制围垦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号文件》),加快处理围垦遗留的历史问题,促进海洋资源的严格保护、有效恢复和集约利用,现就围垦遗留历史问题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和集约利用。对填海工程进行生态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恢复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坚持集约利用原则,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提高海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持分类政策,分步实施。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的差异,结合具体复垦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和政府已形成的复垦项目的总成本损失。在2019年6月底地方填海遗留历史问题处理方案备案前的过渡阶段,对填海区内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中短期投资建设项目应进行成熟处理,并加快用海程序。
第三,坚持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涉及填海遗留历史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在加快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垦区的同时,要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效形成有效投资,防止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妥善处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尚未使用的填海工程
国务院第24号令发布前已完成围海造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引导海域使用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如果围垦已获批准但尚未完成,应最大限度地控制围垦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恢复,以增强湿地的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复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考虑依法保障海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快开发利用。对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填海区域,参照建设项目海域控制指标、空准入政策和相关行业用地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ecology/きだよ 0,优化用海方案设计
(二)开展必要的生态恢复。结合围垦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目标或措施的要求,参照《围垦工程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提出的恢复措施,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海域使用者开展围垦工程的生态建设,修复受损生境,增强新形成岸线的公共开放度和景观生态效果,建设自然生态的新海岸。
(3)最大限度地控制填海面积。对于未完成填海的,根据《建设项目海域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要求,充分体现生态用海理念,优化填海平面设计,最大限度减少岸线资源占用,科学合理确定填海面积。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围垦工程原则上应当暂停,但如果不能暂停,则所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控制要求。
3.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工程
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垦遗留历史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前,各省(区、市)应按照国务院24号令的规定组织生态评估,科学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补偿和生态恢复的目标和要求,指导用海单位做好处置工作。涉及非法用海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国务院第24号令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垦项目生态评价指南(试行)〉等技术指南的通知》(淄办发〔2018〕36号)的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复垦遗留历史问题区域编制生态评价报告和生态保护与恢复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围垦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总体评估,编制总体生态恢复规划。
(二)按要求提交具体处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历史遗留垦区的具体治理方案及相关附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处理方案主要包括:①生态评价结论;②生态保护与恢复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③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四)拟建项目在区域内的基本情况或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区块功能定位和拟建项目布局明确,并附平面布置图;⑤查处非法用海或查处工作安排;⑥海域使用权审批和转让的工作安排。相关附件包括:①拟建项目清单或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布局);②生态评价报告、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及专家评价意见。
(三)审查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自然资源部对地方政府提交的治理计划等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生态评价结论和生态保护与恢复计划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技术要求编制;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是否与生态评价结论一致;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是否落实,调查安排是否可行。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及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应回复省级自然资源部,明确审查意见和监管要求。涉及非法用海的,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24号令的规定,依法组织严肃查处。
(四)办理用海手续。已纳入复垦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处理方案并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用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对有地方审批权限的项目,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和转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复垦遗留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保护和恢复规划。处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重点关注海域使用的必要性、面积的合理性和海域开发利用的协调性,明确项目的生态恢复措施。已完成生态评价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的编制,直接参考相关报告结论。
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工程不予办理手续;复垦后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控制要求,同时不得扩大现有生产生活规模,鼓励逐步有序退出。
(5)组织生态恢复。有关市、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已备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规划以及“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生态恢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复垦项目进行整体生态恢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海造地,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相关要求
(a)澄清责任。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加强沿海湿地保护和严格控制围垦的主体。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态评估、生态恢复、集约利用、分类处置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在海域应建立健全围垦监管制度,加强对地方历史遗留围垦问题和国务院批准的围垦项目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闲置围垦开发利用、违法用海调查、生态保护恢复和拆除等的监管。,并定期向自然资源部报告监督情况。
(二)严禁弄虚作假。不要以虚假项目的名义用海来避免新的闲置问题。单项填海工程既涉及历史问题,又涉及新填海的,严格按照国务院24号令《新填海工程用海审批程序及实施意见》办理。
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2月2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汪洋
标题: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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