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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概念,以更准确地反映金融体系对特定区域的金融支持。但是,根据目前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存在跨区域资金流入流出不能完全反映在当地融资总规模中的情况,同时新的金融企业和业务也不能完全纳入统计范围。如何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探索。
基于编制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的经验和实践,结合区域融资结构和现状,笔者认为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的编制应遵循实体经济的属地原则,即反映辖区内实体经济融资总量的指标。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状况。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内容:
统计当地金融机构通过表内业务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在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中,外国金融机构对当地实体经济(即非金融企业和家庭)的贷款应计入统计,未纳入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统计体系的当地金融机构上级银行对当地实体经济的贷款应纳入地区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统计。同时,为了反映资金在实体经济中的使用情况,地方金融机构对异地非金融企业和农户的贷款以及在区域外使用的贷款应在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中扣除。
统计当地金融机构通过表外业务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地方金融机构获得的委托贷款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系统中获得,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委托贷款需要进行统计。在信托贷款中,也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向本地区非金融企业和政府组织发放的贷款,这些贷款没有反映在当地金融机构的统计系统中。
使用标准化金融工具并在正规金融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实体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的国内股票融资和公司债券融资。在企业债券融资中,除地方企业通过发行各种企业债券和集合票据获得的资金外,应计入区域融资规模。对于属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公司债券和集合票据通常通过其集团公司集中发行。对于非本地企业,但为本地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筹集资金的集团公司,也应将其纳入区域融资规模进行统计。
随着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转变和业务模式的创新,金融机构的跨区域经营和信贷资金逐渐规范化,区域间信贷资金流动更加频繁。加强对金融机构跨区域流动性的监测和统计是值得关注的。同时,准确把握金融机构的跨区域流动性数据已经成为统计中的一个难题。要加强对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监控,不断加强与保险、证券、地方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实现跨区域资本流动监控,准确计算异地资本流动数据。
由于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非金融机构的融资交易进行监管,因此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将区域融资纳入金融体系,鼓励各类民间融资通过信托制度实现融资,并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制度。这不仅可以提高区域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还可以将各种灵活的投融资需求纳入金融系统进行统计,扩大区域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范围,从而提高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准确性,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数据。但是,目前以部门统计和职能统计为主的金融统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金融统计覆盖面不全、缺乏创新型金融机构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统计信息、风险传染监测手段不足、缺乏跨机构和跨市场交易的横向监测等。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和资产流动性的增强,金融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和复杂性也大大提高,金融风险集聚、扩散和传染的路径更加复杂和隐蔽,对传统的金融统计分析框架及其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因此,建立金融综合统计体系,整合和共享数据资源和信息,可以为区域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更好地反映经济与金融的动态关系。
标题:地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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