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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和恢复交易的新规定正式发布
在起草说明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道“保留在重组调查期间停止恢复交易的必要自由裁量权”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个多月,沪深两市于昨晚发布相关公告,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在保留空.等核心条款的基础上,明确了过渡安排,并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改进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官方版本的一个变化是,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重组被列为暂停交易的原因。根据正式规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和复牌指引只允许暂停发行股票或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以购买资产的重组。其中,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的重组作为暂停重组的理由,这一表述在正式版本中是新增的。
条款的另一个变化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与复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宣布终止规划与重组的,应当承诺一个月内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规划,并在披露终止规划与重组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吹风会”,该条已从正式稿中删除。
过渡安排是官方版本的另一个亮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停牌与复牌指引》实施前已披露拟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公告的,将继续按照计划披露前的阶段性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新规定不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停牌与复牌指引》公布后,以实施日期为准,将“新旧”分割。对于在新规定实施前已经暂停交易的公司,原规定仍适用,但重大事件的规划进程应加快,恢复交易应及时。对于在暂停和恢复交易新规实施前已披露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计划的公司,它们可以分阶段披露和计划推进,无需要求它们在新规实施后立即暂停交易,并在10个交易日内披露重组计划。
此外,记者发现,表情的变化也值得关注。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原起草说明中指出,原则上暂停对重组信息披露的审查和质询答复。即公司披露计划或草案后,在交易所审核和公司回复期间,暂停原则上不暂停。不过,在昨天公布的解释中,增加了一段:“同时,本所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组询价期间暂停和恢复交易的必要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认为在实践中,一些空壳公司或涉及概念的公司可能会计划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这就构成重组和上市,而标的资产的估值被人为抬高,或者重组计划或草案存在重大问题,容易导致市场投机和股价变动。如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也可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并在回复查询后复牌。”
标题:沪深交易所停复牌新规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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