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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和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地局
2019年1月17日
附加
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是由国家林业局成立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准委员会的组成、组建、变更、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标准委员会的规划、协调、设立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国家林业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委员会,并为标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五条标准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准委员会成员为单数,成员不得少于2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不得有三名以上成员在同一标准委员会任职。主席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席和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个人不得担任3个以上标准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标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业务工作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任职,并经用人单位推荐;
(五)标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准委员会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标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牵头起草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秘书处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六)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准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规则规定。
第十条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得超过五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成员同时任命,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为秘书处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和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准委员会可以设立顾问,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由标准委员会任命,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准委员会可以设立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准委员会的信息和文件,出席标准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的条件应由标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与专业领域相关的标准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并互派联络员,协调跨专业、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他们负责联系的标准委员会的信息和文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没有表决权。联络员应及时向下属标准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变更
第十四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确,原则上与现有标准委员会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清晰,行业标准修订需要较多;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标准委员会编制计划。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科学技术部提出设立标准委员会的建议,并提交《国家林业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方案》。标准委员会的编制计划应当说明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以及秘书处提供的支持。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部对标准委员会的编制计划进行审查,并将批准的编制计划向社会公布30天。公示期满后,科技部将对公示意见进行总结、协调和处理。科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已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经处理的编制计划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研究决定编制,明确标准委员会名称、专业领域、编制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准委员会成员的招聘、组成方案的起草、标准体系的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准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提交科技司。如遇特殊情况,编制单位应向科技部门提出延期编制申请。如果准备工作未在期限内完成,且未提交延期准备申请,则准备工作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组建方案的材料包括:
标准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二)标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成员登记表;
(三)标准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和程序、秘书处的职责、成员、顾问和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以及基金管理制度;
(4)秘书处工作规则草案,包括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体系表草案;
⑹秘书处采取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部应当对标准委员会的设立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标准委员会成员名单向社会公布30天。公示期满后,总结、协调和处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评会议进行审评。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公布。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部门责成筹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如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筹备单位和秘书处承办单位应当更换,或者取消筹备委员会。
第二十条标准委员会设立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确,在标准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清晰,有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具体任务。
第二十一条标准委员会设立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同意成立的,由标准委员会公开征求成员意见,制定组建方案。编制计划应经标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科技部。
国家林草局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林草局设立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由分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同意成立的,提出设立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应当公开征集成员,制定设立方案,并提交科学技术部。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行业对新技术、新格式有标准化需求,但目前尚不具备成立标准委员会的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小组,承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三年后,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具备设立标准委员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标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林草局统一编号,分别为nfga/TC * *、nfga/TC * */sc * *、nfga/swg * *。
第二十四条标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结束时应进行变更。变更前,成员应公开征集,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由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计划,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提交科技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变更。
技术委员会一般程序和要求参考标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后,标准委员会可以对成员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科技司进行调整。成员原则上每年不得调整超过一次。
标准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涉及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调整的,须报科技部审查;调整成员人数超过成员总数五分之一的,按照变更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成员的调整应经标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后,报科技部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成员的调整应参照标准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六条标准委员会的筹备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工作范围或名称、秘书处承办单位、取消标准委员会等建议,报国家林业局和草地管理局调整和取消。
分技术委员会筹备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标准委员会可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办单位工作范围或名称、取消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相关建议由标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备单位提交国家林业局调整和取消。
第二十七条根据标准委员会总体规划和业务变化的需要,国家林业局可以直接调整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范围和承担单位。如果对标准化工作没有什么需求,或者相关工作可以纳入其他标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将取消标准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标准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并在专业领域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项目的修订建议;
(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审查、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本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评估标准实施情况,培训行业标准起草人员;
(五)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承担行业标准的归口解释工作;
(六)组织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的对比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趋势;
(七)承担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标准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主席负责标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应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董事长负责发布会议决议、标准批准文件等。,也可以委托副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条秘书长负责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具体职责由标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准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修订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审查,以及标准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会员的投票义务;
(四)监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准委员会资金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准委员会归口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林草局和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员有投票权,并有权获得标准委员会的信息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应当对标准委员会的下列事项形成提案,提交全体成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标准委员会的条例和秘书处的工作规则;
(2)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
(四)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建议;
(五)行业标准草案;
(六)关于标准委员会成员增加和调整的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八)标准委员会章程中应当考虑的其他事项。
有表决权的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异议不得超过有表决权的成员的四分之一。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标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所有成员都应出席年会。标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提前通知全体成员。标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四条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程序参照标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标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标准修订程序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建立标准委员会评价制度,定期对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报告评价结果。科学技术部应当对标准委员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标准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科学技术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编制单位和秘书处承办单位。
第三十九条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在每年的年度会议上向所有成员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标准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以摊派或有偿签字的方式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四十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补贴,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行业标准修订补贴。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对行业标准修订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标准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林草局颁发,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准委员会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回国家林业局。
标准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本专业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报送材料、请示、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的使用应由标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字认可。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成员和标准秘书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国家林业局投诉。
第四十三条标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审查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营运资金的;
(5)评估不合格;
(六)非法使用标准委员会印章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林业局不再下达新任务。整改期满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将酌情调整秘书处的承办单位或重新设立或撤销标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设立或者撤销国家林业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修订,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修订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动取消。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调整秘书处承办单位: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标准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二)利用标准委员会的工作为单位或关联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标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报告,撤销其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和标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准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会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行为对标准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七条子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交批准申请、批准文件和成员名单,由国家林业局批准为行业标准委员会,并确定其业务范围和数量。在指定的专业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的标准化工作,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标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
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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