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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曈

最近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对2019年金融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指出,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的出台,加快金融监管缺陷的填补。

对混业经营、规模庞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监管,这确实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缺陷。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奠定坚实基础,必须尽快填补这一不足。

从国际和国内的角度来看,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不足是必要和迫切的。在国际上,由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混合经营引起的交叉风险传染和监管监督通常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中国,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发展迅速。2002年前后,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作为试点金融控股集团。此后,各大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互联网巨头和地方政府纷纷涉足金融控股,形成了一批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龙头带动全身”的地位。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类型多样,包括大型央企控股产业集团、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平台、民营金融控股集团、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非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和银行金融控股集团等。模式很多,几乎涵盖了金融体系中的每一个行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广泛的行业。一旦风险爆发,不良后果极其严重。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3月举行的中国发展论坛上表示,少数野蛮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风险,资本外逃、流动资金注入、虚假资本注入、不当关联交易的利益转移等问题更加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传染的风险。

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因此,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在监管和建设方面,要严格、全面、科学,把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放在系统的笼子里。

从严格监管的角度来看,未来的监管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有严格的要求。例如,我们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应至少达到8%以上。同时,监管部门需要严格要求金融控股集团资本的质量和真实性。就流动性而言,未来的监管体系应该要求金融控股集团改善公司治理、明确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关于股东、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透明信息。要充分考虑金融控股集团各项业务的特点,确保母公司和子公司有足够的流动性。同时,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并对其控制下的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实施流动性管理。

标题: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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