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62字,读完约3分钟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告。据了解,该目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对现行《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公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已经取消。第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投资的外商,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据记者了解,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包括多种新能源产业。一些业内人士分析,在新能源领域,国际投资者更喜欢现金流长期稳定的新能源项目。制定明确的政策将为国际投资者提供长期的投资渠道。
在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名单中,主要包括新能源发电设备或关键设备(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的成套制造,以及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的建设和运营。)。其他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其中,云南、宁夏、海南、新疆等省鼓励发展太阳能制造业。
与原《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相比,《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在类别描述上做了部分修改,将“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建设和运营”修改为“以发电和抽水蓄能电站为主的大型水电站建设和运营”,将“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修改为“高技术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可以看出,外国投资的方向需要更有效率,有更高的技术要求。
细看《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我们可以看到,在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领域,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
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水电设备和核电机组提出了规模要求,仅限于合资和合作。在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虽然取消了规模限制,但新能源发电设备或关键设备的成套制造仅限于合资和合作,在2011年的后续修订中取消了合资和合作的要求。在2017年的修订中,该目录取消了中国在“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和“电网建设和运行”方面的控股要求。
中国在新能源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开放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因为在以前补贴很高的时代,外国投资者获得补贴是不合适的。随着廉价互联网接入的推广,这一矛盾将越来越小。另外,国内竞争激烈,成本和报价越低越有利。现在,它不仅提供廉价的互联网接入,还鼓励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
另一方面,外资企业的资本成本普遍低于内资企业,投资回收期较长。以光伏发电为例,在中国一般为5年,而在国外可以达到10年甚至更长。换句话说,外国投资者更容易获得长期低息贷款,资本回收的压力也更低。
标题:《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公开 水电、核电成重点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11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