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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苏宁乐购相关负责人在官方公告前突然宣布收购万达部分百货公司。自那以后,苏宁乐购的股价一直在波动。巧合的是,在格力电器1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在公司2018年业绩公布前,相关高管在回答股东提问时表示,“格力电器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对此,有关部门已经发出了警告信。然而,类似的不当信息披露对市场的影响已经发生,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它的非法性能因为“口误”和对规则的无知而被取消吗?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抢新闻”等不正当行为的监管?

经济日报刊文: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近年来,虽然a股市场中机构股市值所占的比重大幅上升,但从投资风格来看,它仍然具有零售、投机和短期的特点。在这样的市场中,信息不仅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考虑市场监管程度的关键指标之一。对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整体秩序,提高证券市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创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日报刊文: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核心,辅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改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非法披露仍然存在。少数公司和个人出于所谓的“市场价值管理”的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以诱使甚至伤害投资者。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跑了”,往往涉嫌内幕交易。由于法律法规只能对已经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判断因信息披露不当导致的内幕交易时,很难进行调查和取证,更难以认定主观违规和泄密,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第三,信息披露过于随意和不积极,容易导致市场对公司业绩的“暗”猜测,损害公司管理层的严肃性。

经济日报刊文: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市场。作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谨慎。然而,目前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表明,加强和提高信息披露管理的严肃性和全面性刻不容缓。

一方面,对于公众关注和市场极度关注的一些关键信息,可以考虑进一步构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消除疑虑的同时,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行政处罚和检查执法的角度,我们将继续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经济日报刊文: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此外,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应继续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保密责任,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作为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为吸引眼球和争夺新闻而“跑”掉。只有这样,才能从信息公正的角度保证上市公司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周琳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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