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57字,读完约6分钟
家里有梧桐树,还有凤凰可以居住。随着2018年全球跨境投资下降19%,中国利用外资的趋势已经逆转。
据商务部统计,2018年,中国新增外商投资企业6万多家,增长69.8%,实际利用外资1350亿美元,增长3%。
更令人兴奋的是,2019年,外国投资法将出台。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对外资法草案的说明;3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为即将取代三部外商投资法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哪些担忧得到了解答?与三部外资法相比,外资管理和保护法草案将做哪些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对外资法草案作了说明。资料来源:新华社
《外国投资法草案总则》第二条进一步放宽了外资的定义。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订)在三部外资法中对外资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可以看出,外资法草案中外资的定义不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原商务部副部长方认为,从2015年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到这部《外商投资法》,有一个词不同,但含义却大相径庭。外国是指国家,而外国是指自然人或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国投资”一词比外国更能准确地表达吸引外国投资的概念。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草案进一步解释说,进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在国际领域通常所指的国民待遇,一般是指进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外国投资法草案规定,这被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这意味着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在外国投资准入阶段的待遇,并将国民待遇从准入阶段扩大到准入阶段,这是一种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全国人大代表王俊峰说,外资法在短时间内加快实施,对国家的商业环境和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
在谈到该法的具体内容时,他说: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关于促进外资和加强监管的法案的内容,以及入世前的国民待遇,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方剑乔也认为,除了负面清单之外,通过入学前考试享受国民待遇是这部法律的最大发展。《外国投资法》草案涵盖的范围比以前更广,这让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法律投资更有信心。
鉴于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国投资法草案在第一次审判期间也作了特别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席李飞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指出,应全面实行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虽然草案初稿规定应实施入境前国民待遇制度,但这并不明确和充分。
因此,对第二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27条由逐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在“负面清单”以外地区的投资,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2018年版中,负面清单的长度进一步缩短,从上一版的63个缩短到48个,并在22个领域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长勇表示,新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针对外资实施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基本上是备案管理。这是中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利于营造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保持中国作为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的地位。
但是,在三部外资法实施期间,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长时间的逐案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表示,目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只对特别管理办法目录所列领域实施投资准入许可,审查的对象不再是合同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多数外资进入将不再是逐案审批。
图片来源:新华社
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刘俊臣在回答记者关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提问时指出,外资法草案突出了促进和保护。因此,这部法律是一部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突出了积极扩大开放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调。
记者注意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抱怨在中国投资时强制转让技术,《外商投资法》草案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和商业原则的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行转让技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公司总经理凌文认为,所有投资者都应遵循公平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谈判确定技术合作。他说,过去中国与海外投资者合作很多,但为什么要合资呢?说白了,海外资本对中国市场的规模感兴趣,而中国对外国公司的管理技术或优势感兴趣。如果你有技术,我会介绍给你,以免重复投资,这是由生意决定的。
外资法草案不仅规定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转让技术,而且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回应。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标题:准入“降门槛”+权利保护“升门槛” 代表们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这样描述…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10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