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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行为,防范寿险产品风险,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建立了寿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寿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提高产品开发水平。
现将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及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报告如下:
一、2018年产品回溯
总体而言,各寿险公司对产品回溯的关注度均高于前一年。他们都按照要求对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并及时上报了产品回溯报告,但仍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回溯内容不全面。一些公司只回溯定价假设,而不是利润检验假设。第二,回顾性分析不够深入。有些公司只是在回顾性报告中列出结果或用笼统的词语描述,而没有对回顾性报告中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第三,回溯结果的追踪力度不够。对于回溯中发现的实际支付率持续明显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一些公司没有制定调整计划,对于严重逆向选择或支付率远远超过定价预期的风险也没有解决方案,风险仍在逐年扩大。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a)产品材料。首先,漏报和少报材料。例如,中信保诚的一家养老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保险对于某种疾病并没有提交完整的产品现金价值报表。第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例如,国华人寿的医疗保险部分没有相应的保证续保率。第三,提交方法不规范。例如,太平人寿、龙军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国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复星联合健康的部分产品已经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提交了产品备案材料。
(二)产品设计问题。首先,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一致。例如,太保安联健康的疾病保险以急性疾病的发生和死亡为基础,这与疾病保险的定义不一致;对于天安人寿和珠江人寿的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的选择权,或者被保险人需要申请赔付,责任设计不合理。第二,产品设计中存在误导销售的隐患。例如,在PICC人寿的一项重大疾病保险中,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产品的第19年和第20年、第29年和第30年费率完全一致。第三,产品保证功能弱化。例如,在和谐健康护理保险中,产品具有普遍性,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较低,这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的初衷。第四,产品设计相似。例如,中融人寿提交的一些产品严重同质化。
(3)从句的表达。首先,条款不一致或不清楚。例如,同方的两个全球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保险年龄限制是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太平养老年金保险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第二,和解协议不合理。例如,在太平抚恤金事故保险中,除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外,还要求提供当前车辆的客票(存根)。
(4)利率的确定问题。首先,投降的假设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中国-意大利人寿保险公司的全寿险、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在利润检验假设中,前五年的退保率超过70%。第二,支付期限的设计不科学。例如,河台人寿保险公司、新泰人寿保险公司和澧安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养老保险为两年付款。第三,现金价值的计算不合理。例如,由三峡人寿、康军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提交的一份完整的人寿保险具有长期风险和短期行为风险。第四,投资收益的假设不合理。例如,假设中融人寿在养老保险利润测试中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公司过去五年的平均投资回报率。
中国保监会要求各寿险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管理意识。保险产品的开发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还要符合一般精算原则。产品的定价应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运作,实质性的违规行为不应以形式合规来掩盖。公司应根据上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产品管理,提高产品管理效率,加强产品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产品推广和销售。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严格检查各公司备案的产品,跟踪公司产品运行情况,定期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媒体和公众监督。如果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未得到妥善履行,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则,负面清单或以往问题报告中所列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况仍然存在,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韩
标题: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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