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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财权保护征集
投资者关注调整后的索赔范围
2017年3月30日,安徽新力金融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18,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第1711号),内容为:由于贵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1日,新力金融公司宣布已于2017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17]5-1-6、5-8-9号)的《行政处罚预先通知》。2017年9月18日,新力金融公司及关联方收到安徽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证监发[2017]4号),与上述《行政处罚预先通知》基本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新立金融公司涉嫌非法信息披露的事实如下:1 .新立金融公司2015年的年报夸大了其收入和利润。二.新立金融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三.新立金融公司未按要求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四.新立金融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披露不实。中国证监会责令新立金融公司纠正上述违法事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8日安排了一审庭审,一审判决于6月8日因投资者的主张被驳回。随后,大多数维权律师表示,本案的起诉范围可能会有重大调整。
据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是指虚假陈述首次在全国发行或播出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的日期。虚假陈述的意义在于,它们向股票市场发出警告信号,促使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的价值,进而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结合本案,2017年9月1日,新立金融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先通知》,该通知充分披露了所涉及的虚假陈述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虚假陈述一致,与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高度一致,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新立金融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应为2017年9月1日。
邓律师确认,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购买索尼金融股份,2017年9月1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可以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起维权诉讼。
三维丝罚落地
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捍卫自己的权利
厦门三味丝绸环保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6,以下简称“三味丝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第201704号)。2018年10月30日,三维丝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预先通知》(证监发〔2018〕3号)。2019年5月6日晚,3D丝绸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厦门市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证发[2019]1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已由厦门市证监局查处。经查,三维丝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关联交易未按要求在中期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4.3D丝绸2016年年报有虚假记载。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结合上述公告及事实,认定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购买本公司股份且在2017年12月22日收盘后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诉讼。吴律师提到,从证监会提前下发《行政处罚通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用了半年时间。在此之前,如果有投资者准备好了证据材料,他们可以尽快联系专业维权小组,将起诉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受此影响较大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起诉讼,要求3D丝绸赔偿投资者的投资余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据悉,三维丝绸管辖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受理部分股票虚假陈述的诉讼,其中数额较大的案件为重组前翔宇股份(st Amoi)虚假陈述案,双方最终和解,49名股东获得赔偿101.2万元。
*东南街被调查
相关投资者可以准备起诉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3,以下简称“st东南”)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宣布,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由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邓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最终以虚假陈述为由对上市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根据现有资料,邓的暂定索赔条件是:投资者在2019年5月10日前买入st东南(002263)股票,然后卖出该股票赔钱,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赔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登记,以便在中国证监会对东南证券做出正式处罚决定后尽快提起维权诉讼,并尽快获得赔偿。
天香环境收到了处罚通知
权利保护的帷幕即将拉开
天翔环境(300362)于2019年1月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后,于5月13日晚宣布已提前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由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证监会计划对天翔环境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存在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实际控制人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二是2018年半年报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最终以虚假陈述为由对上市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根据现有资料,邓律师的暂定索赔条件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购买天翔环境,2019年1月25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天翔环境的投资者,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做好维权诉讼的准备工作。
“抱团热身”维权平台开通
三家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天成控股
贵州常征天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12,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或本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对本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测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的差异进行了立案调查。几个月后,天成控股于2018年11月29日宣布,公司因非法信息披露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8]112号)。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表示,天成控股此次被处罚一事是业绩预测中的虚假记载,导致公司股价虚高。天成控股在业绩预测中提前确认了收入,但最终企业的实际收入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状态,反而与业绩预测相差甚远。中国证监会对天成控股的处罚也表明了中国证监会逐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测监管的态度。事实上,天成控股的行为极易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它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受到损害这一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天成控股于2017年4月23日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预测修正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公告了解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因此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披露日期可能与普通证券的虚假陈述披露日期不同。因此,张先生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的股票,并在2017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且自天成控股2016年度业绩预测修正公告发布以来,其股价大幅下跌,许多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同时有合格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
华谊嘉信
2019年3月13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宣布,因违规信息披露,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第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华谊嘉信存在以下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谊嘉信2013年度报告和2014年度报告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谊嘉信维权诉讼的立案材料。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平高效处理集团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对维权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郑律师表示,《意见》规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决定,选择一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其他案件应当归类为平行案件。法院将优先审理示范案件,即法院将优先审理示范案件的立案、送达、审理和判决,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示范案件。示范案件宣判后,法院将及时公布案件审理结果,并简化其他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于共同事实,当事人无需提供补充证据,示范案件中确定的共同法律适用标准将直接适用于平行案件。这意味着股东权益保护诉讼的进程将大大加快。
根据各方面综合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购买华谊嘉信股份,2018年5月18日(含)后继续持有或出售。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东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错过最佳索赔机会。
珠海中富
2017年5月8日晚,珠海中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股票代码:000659)宣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20日,珠海中富宣布其及关联方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9]16号)。
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分析,珠海中富未披露关联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误判珠海中富的实际收入和财务状况,从而购买珠海中富的股份。此外,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购买珠海中孚股份并持有至2017年5月8日尚未出售的投资者,可以对珠海中孚提起诉讼。张律师提醒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不起诉,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偿。合格的投资者可以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直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以尽快挽回损失。
标题:新力金融维权征集中 投资者留意调整后的索赔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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