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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曲晓丽
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4月15日起实施。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新标准实施前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目前仍在使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意见》要求各地设定过渡期,发放临时牌照,引导其逐步退出。
提高安全性是重中之重
如今,电动自行车在中国的大城市和小城市都能找到,许多人把它们作为日常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路上隐患”。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死亡也并不少见。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仅2013年至2017年,全国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56200人,死亡8431人,受伤63500人;超过10,000起火灾造成233人死亡,34起更大的火灾造成142人死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系统的数据,自2012年以来,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相关的判决文件多达405,900份。
因此,无论是新的国家标准出台,还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规范行车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新国家标准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蹬踏能力,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包括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和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新的国家标准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和充电器保护的要求,降低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风险,并能在车辆着火后延缓燃烧的蔓延,为人们逃生和外部救援赢得宝贵的时间。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新的国家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的长度、宽度和重量进行了限制,这样在发生碰撞后,就可以避免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大和冲击力大,对彼此造成严重伤害。
此外,新的国家标准对最大速度和电池提出了防篡改(anti-modification)要求,并且没有给空留下在出厂后修改最大速度和整车重量的空间。同时,鉴于电动自行车因声音低、速度快而受到大众批评,从后面接近时不能给出预警的问题,要求电动自行车提高速度提示音。
《新国家标准》的实施有一个过渡期
在严格监管电动自行车销售方面,在《意见》要求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所有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目录车型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失效,符合新标准且通过ccc认证的外国车辆将不受限制在当地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没有对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明确要求地方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要求党委和政府制定综合政策,引导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使用。新标准实施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旧标准或新标准的,设定过渡期并发放临时号牌。
目前,许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适度政策,为现有电动汽车设定了3-7年的过渡期,并允许现有电动汽车通过备案或许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示,此举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管理和执法为民的理念,满足了人们对绿色出行的需求,也为行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赢得了时间。
此外,《意见》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要求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能够购买或发现违反标准的车辆和不符合认证参数的车辆,并通过投诉热线和信息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因购买或者使用违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向生产经营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标题:电动自行车上路“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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