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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了关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成本的两项议案,包括修改《证券法》和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制度,将违法所得返还受损投资者;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分销罪的刑期延长至无限期,并严惩参与串通的中介机构。

王建军: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刑期增至无期

目前,促进法律的修改,增加证券市场违法主体的成本,被认为是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重要举措。王建军表示,为了保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性,有必要放宽前端准入,加强后端行政处罚。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非法所得被上缴国库,客观上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补偿。

王建军: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刑期增至无期

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赔偿欺诈投资者的损失,努力保护投资者免受市场欺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为登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王建军建议:“建立行政处罚制度,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所得返还受损投资者,建立赔偿与处罚相结合的机制;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鼓励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向投资者支付;改革现有的证券行政罚款和罚款支付制度,建立行政罚款和罚款先行支付机制(国库);延长冻结、查封证券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款、处罚落实到位,巩固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王建军: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刑期增至无期

王建军表示,假证是注册制度改革中需要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犯罪的分类不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将本罪的犯罪类型从“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改为“金融诈骗罪”;将该罪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加重犯罪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增加罚款数额;参与欺诈性串通的中间人及其负责人员应作为欺诈性发行罪的共犯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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