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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给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待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下同)内专门用于农产品管理的房地产和土地暂免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的比例和农产品交易场所的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注册的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产品和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食用农产品。
享受房地产和土地税收优惠,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证书、含有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备查。
标题:两部门决定继续对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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