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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剂量,该计划鼓励在集中采购中使用所选药物,并将所选药物的使用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成本控制、药品比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格和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所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发布 促企业以量换价

⊙记者○编辑刘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和Xi。在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仿制药中选择试点品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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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明确了应根据每种药品的入围生产企业数量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如果入围生产企业数量在3家以上,则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如果有2家入围生产企业,则采用议价收购方式;如果只有一个入围生产企业,应采用谈判采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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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议书》,在试点地区公共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量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共医疗机构年药品总消耗量的60%-70%估算总采购量,进行有数量的采购,与价格挂钩,以价格交换,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数量按采购价格确定。其余部分,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购买其他适当价格的挂网品种,用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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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招募和挖掘的结合确保了它的使用。试点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类型,确保合同金额在一年内完成。

为确保剂量,该计划鼓励在集中采购中使用所选药物,并将所选药物的使用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成本控制、药品比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格和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所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购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总额、公立医院改革奖励补助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定点医疗保险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指标中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用药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应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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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要求保证付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支付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严格查处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的问题。医疗保险基金在总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购买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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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计划还提出在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剩余留存和合理超支分摊”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这也是市场一直关注的问题。根据“计划”,如果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平衡,可以按照“两个许可”的要求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的公立医疗机构工资管制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从成本中扣除,并按规定提取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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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国家采购量计划出台后,各地方城市将在国家计划框架下制定自己的配套措施。目前,医药企业正在与试点地区对接,进行挂网、进货、签约。具体实施时间从3月中下旬开始,持续一年。

17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福回应称,“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可能会引起部分医药企业的焦虑”,称药品直接进入医院原则上不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但减少了寻租、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

陈金福表示,本轮采购的药品大幅降价主要是挤出了药品价格中的水分,包括大量的中间公关费用和“黄金销售”费用。根据之前公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与2017年试点城市同类药品最低采购价格相比,25种药品平均价格下降了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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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福认为,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改革促进了围绕高质量发展、价值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产业升级。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就是要解决“坏钱淘汰好钱”的问题,真正让市场用好钱淘汰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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