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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低利率借的钱借给高利率的人,自己赚取中间差价...这种赚钱的逻辑似乎简单而自然,但在正常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别人不是傻瓜。
但是如果做这件事的人是银行行长呢?
云南昆明一家银行的女行长在五个单位之间“左、右”,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在“被骗单位”中用旧资金换新资金,并利用贷款投资另一个集团赚取高额利息。然而,获得的高额利息进入了它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起的五年时间里,时任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齐磊利用职务之便,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五家单位损失5800多万元。
冒用单位名义,骗取巨额资金,然后以高额利润出借出去的
2016年6月26日,雷震在48岁生日后不久被捕。就在她被捕的前一个月,她被其他人替换为昆明福店银行富源北路支行行长。根据工商数据,2016年5月20日,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由齐磊变更为杨磊。
根据公布的资料,雷震于196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汉族,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魏磊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青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促进会、云南流通产业协会、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此过程中,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上述五家单位的资金,然后将其借给云南呈贡德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日海惠寺宝绮思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53条、第52条、第67条第1款和第64条,被告人雷俊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非法收入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单位。
不服判决的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齐磊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全国商报》记者发现,雷融上诉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他强调“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和“最后一次没有退回”的情况,否认欺诈事实,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二是强调“返还三十万元”、“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并认为一审判决是“重判”。具体如下:
1.三个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都是由基金会的领导代她处理的,财务人员也很了解。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如期到达,并按照合同履行,只是最后一次没有履行;
2.省流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部门以前已两次还本付息;
3.农业机械公司的资金没有欺诈。共签订了五个合同,前四个合同已经履行,本金和利息已经按照合同归还。最后一笔贷款尚未偿还,不能视为欺诈;
4.回到本案后,他已返还30万元,判决未被确认;
5.回到案件后,他认罪,并有一个投降的阴谋;
6.农机公司的周、流通协会的李、李华先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视为立功表现。
但是,齐磊的辩护人也指出,齐磊的行为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个人账户的高额利润实际上是由她控制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女总统声称“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实现”,实际上是因为她玩了“以新换旧”的把戏。根据披露的信息,如果无法归还资金,雷倩将续签合同,在“被骗单位”中用新的资金替换。此外,雷震曾“逃往国外”。
这位辩护律师还强调,“齐磊在收到受伤单位的资金后没有进入他的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德化企业集团账户,收取高额利息”。
但不难发现,涉案贷款投资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了齐磊控制的陈某、姜某、何某、吴兴的私人账户,导致受害人资金无法收回...更重要的是,齐磊以单位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云南省高级法院还指出,齐磊在本案中被判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真实的,上诉的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本案不符合本罪的特点。
最后,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磊利用其担任福电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以银行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的资金,造成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予退还,数额极其巨大。齐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女行长利用职务之便诈骗5800万 套路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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