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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循环经济启动了新发动机-
机动车回收将“三放一紧”
近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这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浪费和使用的结合,耗尽”
长期以来,禁止“五大总成”的重复使用是制约报废机动车回收水平提高的一个难点。《办法》明确了允许“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场久旱逢甘霖”。大量高附加值的汽车零部件将有机会转移到“新岗位”,而“汽车废弃物和零部件废弃物”将成为“汽车废弃物和零部件使用”,为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树立了新的典范。
《办法》的修订摒弃了旧的废旧汽车购买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的方法,允许“五大总成”的再制造,将有效促进机动车回收行业上下游的有序衔接,这不仅将促进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大规模发展,也将提高机动车的回收率。 改善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剩余价值和消费者交付车辆的积极性,实现消费者、拆解企业和再制造企业的双赢。
深化“分配诉讼”的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诠释了国务院“配送服务”的改革精神,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并保留了企业资质许可制度。同时,不再进行简单的总量控制,让更多的优秀企业有机会进入这个行业,带来新的资金、新的技术和新的理念,这将有助于形成行业发展的新格局和新模式。
过去,地方政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管理存在很大差异。在一些地区,企业数量受到严格控制,优质企业无法进入,落后企业无法退出;在一些地区,审批过于宽松,企业数量过大,导致恶性竞争,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管理模式,企业资质证书由“一证两证”调整为“一证一证”,并由“先证后证”转变。现有合格企业和新申请企业应符合统一的资质认证条件,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和公平,帮助各类优质资本进入行业,真正释放市场活力。
按照放开、管好、服务好的精神,在放开总量控制的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防止草率从事,造成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创新监管模式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管理涉及到商业、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项车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有机结合。管理重点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操作和操作。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管理模式上,《办法》紧紧跟随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加强事后监督,建立“双随机性、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将办理方式改为“网上申请、线下审批”,极大地提高了便捷性和透明度。此外,《办法》加强了各部门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了联合监管力量。新的监管模式必然会带来新的市场秩序。在重点监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新秩序指日可待。
严格坚持环保底线,不放松
环境保护一直是拆解业的管理重点。本办法修订增加了企业在仓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作业规范等方面符合环保要求的内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资质证书可以被吊销,对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绿色回收,标准至上”,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商务部同时修订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全面贯彻了《办法》中强化安全环保要求的精神,强化了企业选址、场地、人员、拆解和储存等诸多环保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改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脏乱”的形象。
确保机动车辆“有一个好的结局”
回收拆解企业是报废机动车回收链的核心。《办法》明确要求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运营和退出。同时,放开总量控制,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准入环境。允许再制造“五个组件”,并为企业预留了空手术室,拓宽了利润渠道。
“废物终成眷属”是一个行业进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最显著标志。《办法》充分考虑了参与者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现有社会资源对报废机动车的有序消费,通过畅通终端通道,促进整个汽车产业链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办法》的改革内容是“接收与释放,收回与释放”,实现了“三放开一收紧”,即放开“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放开总量控制,吸引优质企业进入;解除购买价格限制,并将其移交给市场主体进行谈判;严格安全环保要求,坚守红线,是全国机动车回收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业界对新修订的《办法》寄予厚望,希望它的颁布能够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激活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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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机动车回收利用将“三放开一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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