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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至2015年,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了虚增建设成本,规避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求7家工程承包企业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6%-11%的发票费用,不进行实际经营。

为了顺利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建设,便于项目资金的结算,这七家企业为陈某开具了金额超过3亿元的虚假发票,并用陈某支付的发票费用支付了全部税费及相关费用。

[声明]检察机关认为,对经济犯罪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赔偿、认罪和承认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私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职工的就业和正常生活。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主观恶性,情节严重,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企业虚开发票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七家公司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事件发生后,这七家公司都积极上缴非法收入和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陈某的项目承包和资金结算形成的主导地位要求他们共同犯罪,这是被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7个法人的决定。同时,陈某因虚开发票罪被依法起诉。

要求企业虚开发票应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彭波整理)

《人民日报》(2019年1月24日,第19版)

标题:要求企业虚开发票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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