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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2月2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瑞安市一所小学学生被害一案举行公开审理。庭审期间,被告辩称自己有精神病史。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法院可以选择时间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牟林的女儿林某、受害人叶某(2009年8月27日出生,9岁)是瑞安市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同学。

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英语课上,受害人叶某某因小事用拳头打了林某某的脸,未造成任何伤害。

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建议受害人叶某向林某公开道歉,以避免女儿今后被欺负。

第二天下午,林从女儿口中得知,受害人叶某某并未公开道歉,她因怨恨叶某某而决心杀害受害人。

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将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美工刀带到小学教室,将叶某某带到男厕,用水果刀割断叶某某的脖子。叶牟某倒地后,背部被多次刺伤,直到他认为受害者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

经鉴定,受害人叶某颈部和背部呈一直线状,被单侧刀割伤,造成双肺多处破裂并大量出血;被告人林犯罪时精神分裂症已缓解,负完全刑事责任。

叶某某的叔叔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被告人林在法庭上不悔,一直辩称自己的罪行是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犯下的。事件发生后,林某的家人从未向叶某的家人道歉。“这让我表哥很难接受。”张先生说,作为家属,他们希望严惩凶手,做出公正的判决。

标题:杀害小学生案开庭被告人辩称有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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