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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艳
1.保险信息的所有权
保险信息是保险人在填写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总和,包括被保险人的自然状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和财务信息。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信息是被保险人为了开展保险活动,为保险人提供确定风险和保险费率的依据,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向保险人进行的信息披露。
该信息来自被保险人及其相关情况。虽然保险人的风险确定等专业问题的设定过程会导致信息类型的形式发生变化,不同于与保险合同订立无关的被保险人的一般信息呈现形式,但信息的来源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信息属于申请人。
基于保险信息的披露目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信息成为从被保险人的专有信息向保险人披露的信息。出于证据保留、保险费支付、保险支付依据和争议解决的需要,保险信息需要由保险人以文本或数据的形式保留。
二、保险信息存储和利用的法律限制
保险信息披露的核心目的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保险人存储和利用保险信息的相应目的应围绕这一核心目的。同时,保险经营依赖于大数定律,大数定律的形成依赖于危险信息的收集,而每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信息是其自身危险信息的最直接来源。除了以签订单独保险合同为核心目的存储和使用保险信息外,为了保持经营和利润的连续性,保险公司还将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中的保险信息,形成一个支持大数定律的后续信息源,以满足未来调整保险费率和延续会展业的需要。从宏观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将保险信息作为大数定律的一部分加以应用是保险系统生存的基础。从保险经营的原则来看,保险是一个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系统,保险集团的风险集合是保险公司对遭受危险损害的投保人进行赔偿的基础。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围绕大数定律运行而存储和使用保险信息是合法的,因为它符合保险管理原则。
保险公司不当披露保险信息、超越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目的使用保险信息、超越大数法则的功能范围是不合法的。
第三,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1.德国
1977年的《数据保护法》和1990年的《新数据保护法》从数据收集阶段就保护数据,并在处理自己的数据时免除他人侵犯其个人权利。
2.英国
英国1985年数据保护法和1985年信息访问法。
3.日本
198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行政机关通过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这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法第2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活着的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具体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信息中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内容进行识别。
4.欧盟
欧洲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根据规定,个人和公司的数据受到保护。基本逻辑和保护路径体现在以下四项权利中:信息确认权、信息排除权、信息检索权和信息禁止权。
5.中国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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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对投保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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