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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然资源部就《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除三种特殊情况外,我国所有矿业权将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我国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和程序公正的原则,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本办法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外,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一、对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已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对深部或上部类似矿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设定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特定主体。第二,国家财政全额资助勘探进行预调查,一般调查和必要的详细调查,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探矿权申请审批。由国家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予以注销,并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第三,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审批授予采矿权。对有特殊勘探开采要求的区块和矿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转让探矿权。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各行各业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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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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